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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打假人買2箱假冒五糧液、青花郎,起訴店方“退一賠十”索賠超10萬元!法院判了

去年3月,潘某花上萬元購買假冒“五糧液”“青花郎”各1箱后,提起訴訟要求店方“退一賠十”,索賠超10萬元。經一審法院審査,潘某近三年來在重慶不同區(qū)縣長期、多次購買高檔白酒,并提起40余起“退一賠十”的訴訟,索賠金額累計近500萬元,其行為超出了普通消費者正常的投訴舉報行為范疇,可以確認其職業(yè)打假人身份。

法院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相關規(guī)定,“知假買假”者有權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但賠償的計算基數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定。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店家退還購酒款10860元,酌情按兩種酒各1瓶作為“賠十”基數,賠償1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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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潘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月底駁回潘某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

男子買2箱假酒

起訴“退一賠十”,索賠超10萬元

49歲的潘某家住重慶銅梁區(qū),此前,他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商貿公司、沈某和潼南某食品經營部“退一賠十”,即退還購酒款10860元,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款108600元。

重慶市潼南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去年3月14日,潘某前往重慶潼南區(qū)某名酒茶商店,購買了“五糧液”“青花郎”白酒各1箱(每箱6瓶)及10條中華牌香煙?!拔寮Z液”每瓶售價930元,“青花郎”每瓶售價880元,中華牌香煙每條410元,潘某分三次掃碼在店內付款時,收款人均為潼南某食品經營部。付款后,店方出具了收款收據,并加蓋了某商貿公司的公章和沈某的私章,詳細列明了白酒品名、數量、金額及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物流碼等信息。

第二天,潘某向潼南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舉報,以案涉白酒為假酒為由,要求“退一賠三”。但某商貿公司稱,白酒包裝箱存在拆封跡象,潘某涉嫌“調包打假”,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解未果后,終止調解程序。

隨后,潘某將某商貿公司、沈某及潼南某食品經營部訴至法院。在一審審理中,沈某在去年8月28日注銷某商貿公司,法院未再將某商貿公司列為被告。

一審審理中,潘某提交了案涉2箱白酒及外包裝照片,實物和照片均顯示外包裝箱上標明的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物流碼等信息與收款收據上記錄的信息相符。沈某稱案涉白酒是從私人手中購得,進價為單瓶700元,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應潘某申請,法院邀請生產企業(yè)現場開箱辨認,兩家公司的結論為案涉“五糧液”和“青花郎”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法院還查明,某名酒茶商店由某商貿公司實際經營,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沈某是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某商貿公司未取得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其收款二維碼及賬戶系潼南某食品經營部借給公司的,該經營部還將煙草專賣許可證借給商貿公司。2022年11月,沈某與該經營部的經營者徐某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商鋪所有經營活動與徐某無關。

判決:

男子被確認為職業(yè)打假人

店家“退一”,各按1瓶“賠十”共1.81萬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所涉白酒的銷售主體是某商貿公司,該公司未能證明案涉白酒來源合法,未盡進貨審查義務,應認定其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承擔銷售者責任。沈某在審理中申請注銷該公司,其作為唯一股東應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沈某是本案的銷售者責任主體,潼南某食品經營部不應成為責任主體。

對于沈某主張潘某“調包打假”,法院認為沈某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并結合相關情況認定潘某并非“調包打假”。

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明知藥品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法院認為,潘某在本案中并非普通消費者,屬于“知假買假”者。

法院表示,潘某在外地居住,此次到潼南購買高檔白酒且購買數量較大,明顯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潘某購買案涉白酒后并未開箱,更沒有使用,第二天便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舉報,其行為與普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后才發(fā)現商品為假冒的情況明顯不同,完全符合“知假買假”的行為表現。

此外,根據沈某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以及一審法院對潘某關聯案件的查詢,潘某在重慶不同區(qū)縣長期、多次購買茅臺酒、劍南春等高檔白酒,并向經營者索賠,3年期間共提起了40余起“退一賠十”的民事訴訟,索賠金額累計近500萬元,其反復購買、不斷投訴、多次訴訟索賠的行為完全超出了普通消費者正常的投訴舉報行為范疇,可以確認其職業(yè)打假人身份。

法院還認定,《解釋》規(guī)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所購買藥品是假藥、劣藥,購買后請求經營者返還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潘某“知假買假”符合該情形,其主張“退一”即返還購酒款10860元的請求成立。

對于潘某的“賠十”訴求,法院表示,根據《解釋》相關規(guī)定,“知假買假”者有權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但該十倍賠償的計算基數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定。法院認為,從經濟收入和商品價格,以及大眾社交習慣、適量飲酒理念等角度考量,普通消費者購買高檔白酒的消費習慣通常以2瓶為限。法院酌情各計算1瓶作為“賠十”計算基數,確定十倍賠償金為18100元。

據此,重慶市潼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沈某退還潘某購酒款10860元,賠償潘某18100元。同時,駁回潘某對潼南某食品經營部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潘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2月25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