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百萬的豪車在公路上行駛中突發(fā)自燃,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到拒絕。車主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保險合同糾紛。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全損進行賠付及支付資金占用費。目前,判決已生效。
豪車自燃報廢,車主維權一波三折
2022年11月15日,賴先生為其某品牌越野車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其中,保單保險責任免除條款中約定,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2023年7月14日,賴先生因車輛曾出現過故障燈但并未排查出原因,將車輛交給某汽車養(yǎng)護中心,要求排查一下車輛故障并對車輛進行清洗。汽車養(yǎng)護中心的員工在收到汽車后,經過檢查發(fā)現車輛行駛存在抖動現象,但無法排查出具體故障原因,便聯系某專業(yè)維修店進行檢測。某專業(yè)維修店的員工王某在對車輛外部進行初步查看后,便獨自駕車外出試車,行駛約15分鐘后,車輛發(fā)生自燃。
經某保險公司調查員復勘,車輛達到報廢程度,但認定本次事故在維修保養(yǎng)、測試期間發(fā)生的,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并作拒賠處理。
保險拒賠引爭議,免責條款成焦點
庭審上,某保險公司主張,維修員為找出車輛故障原因開車上路進行檢測,是車輛維修的合理組成環(huán)節(jié),事故是發(fā)生在維修保養(yǎng)、測試期間,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且案涉車輛主要燒毀車頭部分,車身、車尾仍存在殘余價值,故對原告訴請的“全損金額”不予認可。
而賴先生則表示,案涉車輛是在公共道路行駛時發(fā)生自燃事故,保險公司主張是對免責條例“機動車在營業(yè)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進行了擴大解釋,與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不符;且案涉車輛只是交付洗車和上路檢查,并未進行任何實質維修保養(yǎng),其與汽車美容店、某專業(yè)維修店并未建立承攬合同關系。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首先,責任免除約定“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免賠,而本案案涉車輛事故發(fā)生在公路上,并非營業(yè)場所,不符合免責條款約定的場所;且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調查報告》等證據顯示,汽車美容店與某專業(yè)汽修店均沒有對案涉車輛作出實質性維修,也不符合免責條款約定的事由。綜上,法院認定案涉事故不符合免責條款造成的損失,不發(fā)生效力。最后,根據上述《調查報告》,案涉車輛已達到報廢程度,即案涉車輛已達全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賴先生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64.46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保險免責條款≠萬能擋箭牌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法官許書琴表示,保險的核心價值是為消費者抵御意外風險提供保障,免責條款不應成為保險公司推卸責任的借口。
消費者投保時需仔細研讀 “免責條款”,因其關乎自身權益限制。若條款表述模糊,消費者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當場解釋,務必全面準確理解保險合同內容后再簽字,避免理賠時陷入困境。
保險公司制定免責條款要秉持公平合理原則,平衡雙方權利義務,不能以不合理約定逃避保險責任。同時,需對投保人盡到 “提示” 和 “說明” 義務。
只有保險雙方切實履行責任義務,才能營造健康有序公平的保險市場,讓保險發(fā)揮風險保障作用,使 “免責條款” 不再阻礙消費者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