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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東莞十大消費維權案例發(fā)布!維權路上,我們與您同行

為增強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擴大消費宣傳教育工作的影響力和覆蓋面,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面向全體市消委會成員單位征集2024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經過多輪整理篩選,年度十大消費維權案例正式出爐!從預付式消費陷阱到攝影服務,從戀愛“投保”合同到醫(yī)療美容服務,快來一起看看這些案例,你是否也曾中招?記得轉發(fā)給身邊的朋友,讓更多人遠離消費陷阱,一同理性消費、科學維權!

 

01

花三萬元辦理健身私教課程 

想退課卻被告知課程概不退換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王先生在東莞南城某健身房辦理了33800元的健身私教課,并簽署了《私教協(xié)議書》。幾節(jié)課后,因住所搬遷,前往健身房不便,王先生向健身房提出退還剩下費用。不料,健身房拒絕了王先生的退費要求,提出課程一經售出、不退不換的主張。再三商議,健身房建議王先生將剩余課程轉讓他人,以換取剩余課費,或是扣除60%的違約費用后將剩余費用退還。王先生對于健身房的退款方案不能接受,于是向東莞市消委會求助。

【調解過程及結果】
 

東莞市消委會接訴后,對該健身房開展調查。經了解,健身房制定的《私教協(xié)議書》規(guī)定“私教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款,也不能轉讓或借給他人使用”,該健身房涉嫌使用格式條款等方式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東莞市消委會以該違法行為線索移送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執(zhí)法人員的教育勸導下,健身房與王先生達成調解協(xié)議,將剩余課程的費用退還。對于健身房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為,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評】
 

各位消費者享受預付費服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應與商家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合同。商家提出口頭承諾的,應當將承諾內容以文字形式固定在協(xié)議或合同,合同以及消費憑證應妥善保存。

二、消費金額避免轉賬至銷售人員個人賬戶。應確保消費款項直接轉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機構的專用賬戶,以免員工離職后或者發(fā)生消費糾紛時,難以證實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關系存在。

三、務必留意重要條款約定。如出現不公平格式條款,應及時向經營者提出異議,對條款進行修改。此外,違約金比例約定過高的,根據公平原則,也應與經營者協(xié)商,做適當調整,一般不得超過損失的30%。(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一、格式合同的合法性問題:

本案中的《私教協(xié)議書》就是健身房提前擬定的格式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格式合同并不會必然無效,只有如“私教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款,也不能轉讓或借給他人使用”這類條款明顯符合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限制了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屬于無效條款。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本案中,健身房跟王先生簽約時,未就相關條款進行提示、解釋,那么,也會導致格式條款無效。

二、關于合同解除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王先生因為搬家,前往該健身房不便,繼續(xù)履行合同明顯會增加王先生的履約成本,因此,王先生依法享有因情勢變更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王先生基于合同未全部履行完畢,要求健身房返回剩余費用,實際上是合同解除權的一部分。

當然,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是基于王先生搬家這一事實,而就該情形而言,健身房本身并無過錯,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也確實會給健身房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健身房可以要求王先生做合理補償,但本案例中,雙方訂立的違約條款,違約金明顯過高,系不合理的約定。(廣東盈?。|莞)律師事務所王瑩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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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為戀愛關系“投保”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2018年,原告張某花費399元在支付寶平臺上購買被告廣東某股權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的一款戀愛合約產品,約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間,原告若與合同所載明的心上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被告將賠付一萬元現金。后原告張某于2022年與戀愛合約中的“心上人”登記結婚,并向被告提出要求履行兌現承諾,但無果。于是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案涉《戀愛合約》中所約定的標的物一萬元,并賠償張某為訴訟支出的各項費用一萬元。

【審理過程及結果】
 

經審理查明事實,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1.限被告廣東某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張某支付款項399元及利息;2.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張某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從案涉《戀愛合約》的性質和內容來看,該合約類似于戀愛保險,其標的物并非真實存在的風險,無法進行有效度量,被告所推出的戀愛合約產品不具有法律承認的合法權益,戀愛關系很難找到一個可界定的、法律意義上的標的物,無法界定其風險在哪里、如何計算風險經費、如何投保,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無實質內容意義,純屬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此外,案涉戀愛合約未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和監(jiān)管,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管理秩序。對此,原中國保監(jiān)會為了規(guī)范保險產品市場管理秩序,已經依據相關文件叫停有關保險公司推出的類似戀愛合約產品。被告在明知上述情況下,仍對外銷售案涉戀愛合約,可以看出被告銷售案涉戀愛合約合同的目的并不單純,且寄希望于概率性的事件來獲取利潤,此行為使其他市場主體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損壞正當的市場秩序,違背商業(yè)道德底線和公序良俗。因此,案涉《戀愛合約》屬于無效合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類似案例中的戀愛合約產品或者戀愛保險,往往附加了較長的兌現期限,銷售者如果具有投機獲利的不良動機,一旦圈錢成功或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困難,則可能提前“跑路”,嚴重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益。

如果消費者購買戀愛合同類產品后產生糾紛,建議優(yōu)先嘗試調解解決;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或消委會反映情況,借助他們的專業(yè)調解能力,更高效地化解矛盾。若調解無法達成一致,可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起訴前,務必查詢核實經營主體是否已注銷登記。若經營主體未注銷,消費者可直接以其為被告主張權利;若已注銷,則可向經營主體的股東、經營者或清算義務人主張權利。(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劉簫音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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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鮮稱重暗藏“膠袋刺客” 

消費維權助推市場規(guī)范經營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劉先生到沙田鎮(zhèn)某海鮮市場內的某餐飲店處購買了3000多元的海產品。劉先生發(fā)現,經營者都是將海產品裝在一些非常厚實的塑料袋后再進行稱重,也即消費者需要以海產品的價格購買這些塑料袋,經過計算,劉先生認為自己花費了將近海產品價格十分之一,也就是300元左右來購買塑料袋,是花了冤枉錢,在與經營者協(xié)商無果后,便向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沙田分局進行投訴。

【調解過程及結果】
 

在接訴后,沙田分局組織劉先生與經營者進行現場調解。調解員向市場經營者進行釋法明理,告知若在海鮮銷售過程中短斤少兩、虛高數量,應當對消費者進行數量補足或退款,構成消費欺詐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經過溝通,雙方自愿達成了退款及賠償協(xié)議,糾紛得到解決。

經過此次消費投訴之后,沙田分局聯合市場開辦方開展普法活動,向全體經營戶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加大日常監(jiān)督檢查力度,要求經營戶一律落實明碼標價、一貨一簽;開展計量器具專項檢查,督促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引導該海鮮市場迅速開展自查自糾,在經營戶的計量器具旁張貼“先稱重再入袋”標語,并督促經營戶嚴格遵守,實現海鮮價格公開、公平、透明,讓消費者買得放心、吃得安心。

【案例點評】
 

商家經銷零售商品時,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超過法定的負偏差構成了計量違法行為,根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若經營者故意利用厚膠袋壓秤、使用作弊等違法行為構成消費欺詐的,除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對消費者進行懲罰性賠償。

各位消費者懷疑遇到計量違法行為時,請及時取證。通過市場設置的公平秤復稱,也可將隨身攜帶的已知重量的物品(如手機、鑰匙等)放上秤盤稱重。整個過程要保留證據,如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購物小票、收據等,也可全程錄像留取視頻證據。其次,主動與商家協(xié)商。若無法協(xié)商一致,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委員會進行投訴,或者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沙田分局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塑料袋的重量和價格,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第十條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span>經營者將厚重的塑料袋重量計入海產品重量中計價,導致消費者支付了額外的費用,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此外,商家的行為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商品稱重計價的規(guī)定,商家逐利無可厚非,但亦應當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誠信經營。本案中,經營者故意將厚重的膠袋重量計入商品重量中,且未向消費者明示,可能構成消費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廣東盈隆(東莞)律師事務所王瑩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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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低價攝影多套路

套餐升級有陷阱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趙女士在抖音平臺看到某影樓投放的“188元拍攝兩套寫真”廣告,被該超值套餐吸引,于是前往門店咨詢。到店后,工作人員卻多次向趙女士解釋,188元套餐風格過時、選擇有限,不斷勸說趙女士升級攝影套餐,趙女士在工作人員和店長的輪番“思想工作”下,礙于情面支付了3198元、21張精修的攝影升級套餐。拍攝結束后,攝影室又為趙女士提供了超過四百張的海量照片以供篩選,盡管已一再壓減,最后選定的照片張數仍超出了套餐規(guī)定的數量,按多出部分每張130元的價格計算,外加1688元的相冊制作費,最后攝影服務總金額高達8000元。趙女士對攝影室收費過高、且不提供底片的行為表示異議,此時攝影室稱,若不支付差價,原先已支付套餐也不予提供精修照片。趙女士認為商家的要求不合理,于是向東莞市消委會求助。

【調解過程及結果】
 

東莞市消委會接訴后,對該攝影室開展調查調解。調查發(fā)現,攝影室和趙女士已簽訂3198元套餐的《攝影服務合同》,但工作人員在合同末端手寫備注“特惠套餐,不退不換,有效期一年”。調解員向攝影室強調合同締結、解除應以雙方自愿平等為原則,并闡釋說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在調解員的耐心勸導下,最終攝影室和趙女士達成了新的履行協(xié)議,趙女士在合同已履行部分的基礎上,自主選擇攝影服務和照片,攝影室以趙女士的選擇結果重新計價。

【案例點評】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的個人意愿,且不得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本案中趙女士已經支付了3198元的套餐服務,雙方也已完成拍攝,無論后續(xù)是否加價選片,應當按約定向趙女士提供精修照片,不得再加設其他要求。

各位消費者選擇攝影服務時,應仔細審查合同內容,了解清楚商家對照片、底片及相關數據資料是否全部提供,是否存在額外收費項目。合同中應當對服務內容、數量和質量進行明確約定,并寫明商家未能及時交付照片的違約責任等。為避免爭議,對于商家口頭承諾的服務內容,也應當以文字形式固定在合同中。

同時,消費者在遇到商家線上低價引流、到店后洗腦式推銷、誘導套餐升級等情況時,也應保持警惕,堅守心理預期和價格底線,勇敢拒絕,避免陷入消費陷阱。(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趙女士的哪些消費權益受到了侵犯?

在趙女士消費的過程中,影樓隱瞞了套餐的實際情況,并未詳細告知超過套餐范圍的消費價格,且未告知趙女士需要在400多張海量照片中挑選出符合套餐數量的照片;商家在服務合同上手寫注明:“特惠套餐,不退不換”,在趙女士發(fā)現消費過高拒絕支付差價時,商家就利用合同條款及拒絕提供套餐內的精修照片的手段,迫使趙女士進行消費,種種行為侵犯了趙女士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二、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本案最有爭議的點之一就是影樓在合同中備注的“特惠套餐,不退不換”的字樣,那么該條款作為影樓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否有效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故格式條款存在上述情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而商家利用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可能會面臨民事賠償及行政處罰。(廣東盈隆(東莞)律師事務所王瑩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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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為求健康服藥減肥

消費過萬仍未見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7日,市民王女士通過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則減肥藥廣告,稱肥胖容易誘發(fā)心腦血管疾病,吃藥能減肥并承諾無效退款。王女士抱著嘗試的心態(tài)花費298元在商家廣東某藥業(yè)有限公司處購買了減肥藥初體驗套餐,隨后客服人員稱減肥藥需要配合祛濕產品一起服用效果才更加顯著,積極向王女士推銷祛濕產品,并向王女士轉發(fā)很多減肥成功的案例,并再次承諾無效全額退款,一時心動之下,王女士再次花費6388元購買祛濕產品。服用三個月后,王女士發(fā)現減肥效果并無顯著,客服稱由于王女士體質特殊,需要持續(xù)服用多個療程才能到達預期效果,8月5日王女士再次花費11888元購買第二療程的減肥藥和祛濕產品。王女士再次服用減肥藥2個月后,體重并無較大變化,認為商家故意夸大減肥效果,誘導消費,虛假宣傳,要求商家全額退款,協(xié)商無果后向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濱海灣分局投訴求助。

【調解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濱海灣分局聯系被投訴人核實情況并組織調解,通過查看雙方溝通記錄,執(zhí)法人員認為被投訴人并未涉及虛假宣傳行為,但應履行其“無效退款”的承諾。經執(zhí)法人員組織調解,被投訴人深刻認識到自身問題,并同意履行“無效退款”承諾,向王女士退回合計18574元的貨款。

【案例點評】
 

許多減肥藥案例中,商家利用消費者急于求成的心理,聲稱產品可以快速瘦身、無需運動和節(jié)食等,而實際上這些承諾往往難以實現。此外,某些減肥藥甚至被檢測出含有害成分,如西布曲明、麻黃堿等,這些成分會對人體造成嚴重的健康危害,如心律失常、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輕信網絡上、社交媒體平臺上的減肥藥廣告,尤其是帶有“立即見效、無副作用”字眼的廣告,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消費者應通過正規(guī)藥店、網上官方旗艦店等途徑購買減肥藥,且注意查看產品的說明書、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確保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時,消費者也要查看產品是否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文號、是否通過國家主審機關審批等,還可以咨詢專業(yè)醫(yī)生或藥師,了解產品的成分和功效,避免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濱海灣分局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等條款。

本案商家的客服人員在消費者王女士分別于2024年5月27日和8月5日兩次購買減肥藥和祛濕產品時均承諾“無效全額退款”,王女士基于該承諾而作出實際行動,進行購買,所以商家與王女士已建立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本案存在的客觀事實是商家無法實現“有效”,所以應履行“全額退款”的義務。

本案再次提醒消費者,要注意保留證據,除了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外和付款憑證外,對商家的承諾、宣傳資料等也需要進行充分了解并保存。(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馮世杰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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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嚴管住宿場所衛(wèi)生

維護群眾健康權益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3日,陳先生入住東莞某酒店,入住當晚其和朋友外出吃飯活動,回到酒店客房,床上被褥鋪設整齊,直接睡了一晚。第二天陳先生出門工作,晚上回到酒店,掀開被子發(fā)現床單殘留有污垢血跡,隨即叫來酒店工作人員交涉,其感覺酒店工作人員處理事情的態(tài)度比較生硬,陳先生不接受,遂投訴該酒店衛(wèi)生問題。

【調解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東莞市衛(wèi)生健康局執(zhí)法人員迅速對陳先生開展詢問、固定證據,并向其了解訴求,陳先生請求行政部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處罰該酒店。隨后,執(zhí)法人員對被投訴酒店開展調查,并核實陳先生當天入住的客房床單隔墊確實存在污漬印記,現場檢查還發(fā)現該酒店存在布草間、洗消間堆放雜物的違法行為,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警告行政處罰,并發(fā)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酒店限期整改。3月28日,執(zhí)法人員進行回訪檢查,發(fā)現該酒店違法行為仍未改正。最終執(zhí)法單位對該酒店作出警告、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收到行政處罰后,該酒店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迅速開展整改,陳先生對該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酒店作為公共場所,有責任確保顧客的健康和安全。未按規(guī)定保潔可能導致細菌、病毒等傳播,引發(fā)各種疾病。消費者有權要求酒店提供一個干凈、衛(wèi)生的環(huán)境。酒店行業(yè)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的保潔制度和流程,確保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潔和消毒。同時,消費者在選擇酒店時,也應關注酒店的衛(wèi)生狀況,如有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東莞市衛(wèi)生健康局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接受商品和服務時享有安全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確保顧客用品用具“一客一換”,保持清潔。本案例中,陳先生與酒店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陳先生當然有權要求酒店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住宿條件,酒店的床品有污漬血跡,布草間、洗消間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酒店提供的服務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對衛(wèi)生安全的要求,損害了陳先生的安全權,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結合本案,陳先生可以提出退還住宿費、賠償損失等主張,如果酒店在明知床單存在污漬血跡,仍然不更換,繼續(xù)提供給消費者使用,則可能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保留相關證據,要求酒店退一賠三。(廣東盈?。|莞)律師事務所王瑩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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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四萬元按摩椅噪音大

要求退貨退款被拒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14日,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東城分局收到消費者黃先生投訴反映,其于2024年5月5日在東莞某實體店購買一款按摩椅總價40800元,試用三天后認為按摩椅運作聲音大,讓其感覺不適,要求全額退貨退款,向商家反映情況后,遭商家拒絕,特此投訴。

【調解過程及結果】
 

東城分局接到投訴后,迅速通過電話方式與黃先生了解有關情況,其表示因店內環(huán)境嘈雜,無法感受到按摩椅的噪音問題,當其購買收貨后在家試用三天,發(fā)現按摩椅運作聲音太大,提出全額退貨退款訴求,但商家以其實體店與線上店鋪不同,不實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為由不予退貨,黃先生認為十分不合理。商店負責人表示經檢測該按摩椅的噪音是在合理的范圍內,由于此按摩椅非質量問題,無法給其全額退貨退款。調解員深入了解雙方的爭議后,注重“情理法”并用,耐心多次調解,最終商家表示同意做出退讓,消費者需支付來回800元運費后退貨退款,投訴人黃先生也表示接受此調解方案,愿意承擔800元運費,最終雙方爭執(zhí)平息,達成和解協(xié)議。

【案例點評】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實體店購物可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guī)定,只有貨物出現質量問題或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時,消費者才可以要求退還商品或者要求更換、修理。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線下實體店消費時,要問準退貨期限有無特殊約定、保價期等,避免后續(xù)發(fā)生爭議;消費者不要依賴網購中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后悔藥”,應當理性消費。同時,如果商家為了提升顧客的消費體驗,提供額外的售后服務,那么商家所做出的的承諾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東城分局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有其限定的適用范圍,根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一般為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的商品,因此,對于實體店購買的商品,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直接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建議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商品前,先詳細了解商家的退換貨規(guī)則,以免因對規(guī)則的誤解發(fā)生糾紛。

當然,現實中,某些實體連鎖品牌或特定商家為了增強自身競爭力,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可能會制定較為寬松的退換貨規(guī)則,其中可能包括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但這并非法律規(guī)定,而是基于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特別約定。

如果實體店承諾銷售的商品可以享受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提醒消費者注意保留承諾的證據,同時留意商品退換貨的時限,保持商品的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退貨時需將商品本身、配件、贈品、保修卡、說明書等一起返還。(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劉簫音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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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無證醫(yī)美機構卷款倒閉

變美之路成維權之路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開始,黃女士在東莞市大嶺山某美容店購買美容服務。在進行美容項目過程中,該美容院的經營者周某多次向黃女士推薦私密手術項目,在其勸說下,黃女士同意接受消費無創(chuàng)收緊服務項目并支付了65000元的服務費。在項目做到一半時,因黃女士感覺沒有效果,周某便建議改為手術私密項目。2021年3月,周某帶黃女士前往深圳市某診所進行無創(chuàng)手術項目,該診所表示該手術費用原價300000元,優(yōu)惠后265000元,減掉之前已付65000元,剩余支付200000元。黃女士聽到價格后本想拒絕,但周某一直稱黃女士丈夫有支付能力,不在乎這點小錢,當天手術費用不夠可以先代為墊付,在礙于情面及一時沖動之下,黃女士同意并現場支付100000元,周某代付100000元。當天黃女士進行了第一次手術后,黃女士回家告知家人,懷疑被騙,遂要求周某將未完成的手術退款,但周某稱與其無關,后黃女士前往診所,但診所已人去樓空,未再營業(yè)。事后,黃女士得知該診所因為非法經營陰道緊縮術被深圳市南山區(qū)衛(wèi)生健康局進行處罰。故此,黃女士起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及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東莞市大嶺山某美容店以及深圳市某診所均并不具備醫(yī)療美容的資質,故黃女士與該美容院以及診所建立的上述兩項服務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又因黃女士向該兩個機構購買服務的行為屬于個人消費行為,該美容院及診所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而向黃女士提供相應的服務項目,存在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美容院的經營者周某以及該深圳診所返還收取黃女士的服務費并三倍賠償服務費。該案判決結果已生效。

【案例點評】
 

消費者在選擇醫(yī)療美容機構時應當認真審查該機構是否具有相應資質,以防被騙;在選擇美容項目應具體仔細了解項目內容,多方比較價格,避免沖動消費。相關美容醫(yī)院在從事醫(yī)療美容項目時亦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合法經營。不具備資質的個人美容機構更是需要謹慎,除了需審核合作美容醫(yī)院的資質之外,還應合規(guī)操作,否則可能會面臨巨額賠償。

在醫(yī)美過程中遇到消費權益遭受侵害的情況,消費者可先和經營者協(xié)商解決;若未能協(xié)商一致,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必要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嶺山法庭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我國《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醫(yī)療機構的資質要求有明確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如不具備相應資質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這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本案消費者黃女士在未清楚了解提供服務一方的美容店和某診所是否具備醫(yī)療美容資質的情況下,即接受該美容院和診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最終引致糾紛。審理該案的法院根據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認定兩項服務合同無效,且存在欺詐行為,判決由提供服務者退一賠三。

提醒消費者,應對提供服務一方的相關資質應進行詳細清晰了解,避免造成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馮世杰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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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買黃金別沖動!

警惕“一口價”黃金飾品陷阱

 

 

【案情簡介】
 

甘先生2024年10月在東莞鳳崗某珠寶店購買黃金,向銷售人員表明想購買克重金飾的來意后,現場的銷售主管卻一直向甘先生推薦“一口價”黃金飾品,稱“一口價”黃金飾品具備不會貶值、造型美觀等優(yōu)點,結果甘先生支付5700元購買后才發(fā)現該“一口價”黃金飾品僅重4.5克,相當于一千二百多元一克。甘先生要求按同樣價錢換克重計價的黃金飾品,遭到商家拒絕,于是向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鳳崗分局求助。

【調解過程及結果】
 

接訴后,分局執(zhí)法人員迅速調查核實情況,對消費投訴相關情況進行分析,執(zhí)法人員向商家明確,即使是“一口價”黃金飾品,它的成分、重量信息跟消費者也有重要的利害關系,商家理應明確告知,讓消費者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去做出購買的選擇。在多次溝通、教育勸導下,商家認識到自身服務方面的不足,最終同意為甘先生更換等價克重金飾,并規(guī)范“一口價”黃金飾品銷售等經營行為。

【案例點評】
 

“一口價”黃金飾品是指那些以件計價,而非按克重計價的黃金飾品。這類產品往往工藝復雜,價格中不僅包含了黃金本身的成本,還附加了高昂的加工費用。對于那些希望通過實物黃金進行投資或保值的消費者來說,這類產品顯然并非理想選擇。此外,一些銷售人員可能會故意隱瞞“一口價”黃金飾品與“克重計價”黃金飾品之間的區(qū)別、商品退換規(guī)則或是不明確標示或告知產品的克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利用誤導性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或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的詳細信息,如價格、產地、生產者等。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黃金飾品時務必保持警惕,充分了解產品的計價方式和價格構成后再進行購買。(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鳳崗分局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作為商家,可以通過在顯著位置“明碼標價”的方式,向消費者明確展示最為關注的金飾克重、純度等信息,并合理解釋黃金飾品的文化、款式、工藝等附加價值,讓消費者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去做出是否購買的選擇;作為消費者,也要特別關注標識標簽、核實克重純度、確認售后規(guī)則,才能更好地選購心儀飾品,避免陷入消費糾紛。(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劉簫音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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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萌喵變病貓

惡意欺詐應三倍賠償

 

 

【案情簡介】
 

2023年,孫某在東莞市某寵物有限公司購買一只寵物貓,在購買過程中商家捆綁銷售貓糧、羊奶粉等寵物用品。寵物貓在購買3-5天后出現不適,經醫(yī)院診斷為貓瘟、犬瘟病毒陽性,寵物經治療無效后死亡。孫某多次與商家協(xié)商賠償未果,認為其構成消費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款、支付三倍賠償及賠償相關治療費用。

【審理過程及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貓瘟潛伏期為2-9天,孫某的寵物貓在購買后第三天確診,推定出售時已攜帶病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出售動物前,貨主應當向所在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申報檢疫并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商家應提供檢疫證明,但未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結合多名消費者起訴該商家出售患病寵物的情況,法院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

綜上,法院支持原告孫某解除合同,被告東莞市某寵物有限公司退還涉案合同價款3300元,并按寵物貓價格1300元的三倍賠償3900元。已開封的寵物用品可能攜帶病毒,孫某無需返還;未開封用品應退回。孫某的檢查費、治療費屬合理損失,東莞市某寵物有限公司應予賠償。本案判決已生效。 

【案例點評】
 

為了避免糾紛,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要擦亮雙眼,挑選有資質、信譽好的寵物店,并且要求商家出示寵物的相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合同條款,保留證據,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出現糾紛時,可先和經營者協(xié)商解決;若未能協(xié)商一致,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如果涉及到侵犯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消費者們可以要求消費者委員會提起公益訴訟,以消協(xié)的力量維護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供稿點評)

【律師點評】
 

上述法院提醒再次強調保留證據的重要性。相信大多數消費者對此早已熟知,但還有部分消費者可能對于無法自行搜集到的證據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尚未完全明確?,F介紹如下:

一、有些事實,無須舉證證明。

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事實可以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guī)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馮世杰律師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