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石平
近日,劉女士向記者反映,她戶口所在的湘潭響水鄉(xiāng)紅星村粟塘村民組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時,因劉女士是“外嫁女”,沒有給她分配補償款。劉女士把紅星村粟塘村民組告上法庭后,法院二審判決紅星村粟塘村民組向劉女士支付21566元補償款。
粟塘村民組2013年的決議(圖源:紅星新聞)
據報道,判決生效后,劉女士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但因紅星村粟塘村民組賬戶下未能查到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劉女士至今沒有拿到補償款。紅星村村支書周先生表示,之前的補償款已經分完,新的補償款還“沒有下來”,村里收到補償款后,會執(zhí)行法院判決。
看來,劉女士的權益想要得到保障,恐怕還需要持續(xù)跟蹤。
不過,從雙方的爭議來看,村民組的決議的確存在侵害劉女士合法權益的行為。粟塘村民組2013年7月19日的“決議”顯示:“嫁出的女,一經嫁出,戶口留在本組的也不享受分配?!睋?,在2023年10月,粟塘村民組在給劉女士一家分配補償款時,沒有算上劉女士的那一份。2024年2月24日,粟塘村民組再次通過開會形成決議,明確女兒自出嫁之日起自動與組上脫離關系,包括事實婚姻在內。
當然,村民組就一些事項進行決議表決是可以的,但是,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是前提。從這份決議可以看出,婚遷到組的農業(yè)人口可以享受相關權益,這就說明了以戶口為準的基本原則。劉女士的戶口在本組,當然應該享受。
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圖源:紅星新聞)
否則,她的戶口又沒遷到出嫁所在地,在2014年又離婚,權益存在兩頭落空的可能。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愿不愿意遷戶口,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每個人依據個人權益方面的考量來作決定,是人之常情,無可非議。村民組方面稱,如果組里其他女孩出嫁都像劉女士一樣不遷戶口,所生子女也落入紅星村粟塘組,那么組上人口將暴增,土地將不堪重負,無法養(yǎng)活那么多人口。
這一點同樣說不通。出嫁女的權益是一個問題,土地能不能養(yǎng)活這么多人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土地有限,收益減少,自然就會有人愿意遷出。這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不能拿想象中的結果,來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
紅星村村民委員會的《情況說明》 (圖源:紅星新聞)
法院指出,紅星村粟塘村民組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決議,及2024年2月24日作出的決議,均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粟塘村民組向劉女士支付土地征收補償款21566元。粟塘村民組提起上訴后,2024年6月25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當然,上訴是村民組的合法權利,但是再次出臺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的決議,不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再加上村民組賬上無可執(zhí)行款,讓人懷疑村民組在消極對抗法院判決。難道,如果沒有新的補償款下來,就能不給錢嗎?
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障,不能被一紙決議剝奪。這也提醒,相關村民組應該尊重法院判決,改變傳統偏見,依法重新分配補償款。再說,外嫁女的根就在這里,戶口也在這里,應該給她們歸屬感,給她們多一些關心和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