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規(guī)范外(社會)層面看,違法和犯罪所引發(fā)的不利后遺效應,包括對當事人甚至其近親屬的就業(yè)、升學、入伍、政審、入黨等影響及社會歧視,出現(xiàn)趨同化傾向
文|《財經(jīng)》記者 王麗娜
編輯|蘇琦
在招工市場上,如果你是一個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可能應聘保安和保潔都不夠格。
11月底,在北京市五環(huán)外的馬駒橋鎮(zhèn),一家勞務中介在窗戶上張貼著大大小小的招聘海報:短期地鐵安檢員,要求“無前科”;保安、保潔、安檢,要求“無前科無不良記錄”;代駕招募,要求“無犯罪前科”。
勞動力市場上通常提到的“前科”“案底”“不良記錄”,都不是法律術語?!扒翱啤焙汀鞍傅住保谒痉▽嵺`中一般指刑事犯罪記錄,但是在社會上存在泛化理解,一些人認為行政違法行為因長期記錄在案,也屬于通俗意義的“案底”。不良記錄則指違法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等。這些記錄,在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會或明或暗成為篩選求職者的因素。一些用人單位則會明確列出基本的招募門檻——無犯罪記錄或者無違法犯罪記錄,不論具體情節(jié)和過去時長,將這些求職者擋在門外。
個人及其親屬、特定社會關系人,因其犯罪和刑事處罰記錄所產(chǎn)生的就業(yè)、社保限制等后果,這些被稱為犯罪附隨后果。其中,尤以職業(yè)資格受限最為顯見。比如,一旦有刑事犯罪記錄終身不得擔任公務員,一些刑事犯罪記錄會在一定期限內影響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就業(yè)時還應如實報告。中國的刑法1997年修訂時,設立前科報告制度,增加規(guī)定即“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給他們就業(yè)和重新融入社會帶來一些障礙。
犯罪附隨后果的主要作用在于減少和預防犯罪,加強社會管理。但近年來,隨著中國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刑事犯罪結構出現(xiàn)重大變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續(xù)下降,輕罪案件比例、輕刑率上升,輕罪治理成為時代課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或者消除的討論在近年來越發(fā)顯現(xiàn)。
2024年7月18日,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首次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1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發(fā)布《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提到加強輕微犯罪問題研究,推動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一制度,給輕微犯罪人員及其親屬帶來極大的期待。
“生活還得接著過”
尋找工作機會的視野不斷向城外延伸,陳平(化名)最終在郊區(qū)找到一份物流業(yè)的工作,那里遠離地鐵和公交站點。居住在中部地區(qū)一個城市,陳平每天上班單程需耗時一個多小時。能找到工作,陳平也就忽略掉日常通勤的不便,他明白這多少算是其“醉駕”獲刑的一個代價。
三年前,陳平和朋友聚餐喝酒后,凌晨1時許駕車返家,路上被交警攔下,后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剛被查處時,29歲的陳平焦慮得睡不著覺——突然變成了罪犯,這個記錄還將終身背負。
陳平業(yè)已成家,“生活還得接著過”,他重新找工作,有些職業(yè)做不了,但有些民營企業(yè)還能進。找到工作忙碌起來后,陳平逐漸不再深陷醉駕入罪的苦惱。得知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定調,陳平揣測著幾時能“落地”。他告訴《財經(jīng)》,有朋友一聽說這個制度,就去開無犯罪證明,“想試試看能不能開出來”,但制度還未“落地”,當然是碰壁。
像陳平這樣因醉駕被判危險駕駛罪的不在少數(shù)。單純的危險駕駛罪,最高刑罰是拘役六個月。2011年,危險駕駛罪成為一項新增罪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寫入刑法。近幾年,危險駕駛罪的案件數(shù)量,一直高居全國法院刑事案件首位。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發(fā)布“醉駕”新規(guī),按照“酒精含量+情節(jié)”的方式劃分入罪標準。2024年前三個季度,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危險駕駛案件25萬人,同比下降41.3%。
當前,中國社會和刑事犯罪結構已發(fā)生重大變化。近30年來,隨著社會快速發(fā)展,法網(wǎng)越織越密。2023年全國法院刑事一審案件收案達123萬件,近20年前的2004年,當年全國法院刑事一審案件收案64.7萬件。值得關注的是,中國的重罪案件占比持續(xù)下降,輕罪案件不斷增多,輕刑率明顯上升。
11月,《財經(jīng)》記者在北京市郊一個工作室,見到“80后”王杰(化名)。因曾有刑罰記錄,這些年來他成為一個自由職業(yè)者。2008年8月,王杰接到派出所打來的電話后回家,原來辦案人員發(fā)現(xiàn)他曾購買氣槍鉛彈的線索,王杰如實回答并找出一年多前購買的氣槍鉛彈,經(jīng)清點共1090發(fā),這是他花費90元從知名電商平臺處購得。
王杰回憶,當時21歲的他賦閑在家,出于好奇購買賣家最低起售價款的氣槍鉛彈,并不知道具體數(shù)量是多少發(fā),買來后就放在房間,沒有實際使用過,他更不知道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司法解釋,將購買氣槍鉛彈500發(fā)以上定為非法買賣彈藥罪的入罪標準。這個行為,扭轉了王杰的人生。案發(fā)后王杰被認定為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獲刑一年六個月。
因為所涉罪名敏感,王杰很難外出找工作,輾轉成為自由職業(yè)者。王杰渴望建立起穩(wěn)定的情感關系,但是他知道背負的罪名會影響子女甚至配偶的擇業(yè)等,目前依然單身。在一些節(jié)假日外出時,或經(jīng)過一些地方時,王杰遇到檢查人員會遭到一番盤查。王杰說,這就像“反復提醒你,你是一個罪犯”,這讓他深受其擾,并時常反思“自己到底做了什么”。2023年,王杰找到秦勇律師提出申訴。
秦勇認為,王杰并不具有非法買賣彈藥的主觀故意,沒有產(chǎn)生社會危害性,并且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明確規(guī)定對于氣槍鉛彈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shù)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但最終,王杰的申訴以失敗告終。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正在推進。秦勇表示,如果王杰符合輕微犯罪的要求,其有罪記錄能在一定條件下封存,這或許能讓王杰多一些人生期冀。
輕罪記錄封存由來
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創(chuàng)新改革。其實,前科消滅或前科封存,在中國從公開討論到正式建立醞釀多年。
從公開文獻可知,最早提出前科消滅的是新中國首位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鮑遂獻,他在1987年提出前科消滅制度,認為這是整個預防犯罪體系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并針對前科消滅的時長和程序等提出具體建議。2000年后,對前科消滅的公開探討漸趨增多。近幾年來,時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學者等在全國兩會呼吁前科消滅制度。
前科消滅進入司法實踐領域,是從未成年人開始。2004年起,在河北省、四川省等一些地方法院相繼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2008年,中央政法委在新一輪司法改革意見中要求,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輕罪記錄消滅制度。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有條件地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監(jiān)事長朱征夫,是第十三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2020年起連續(xù)五年在全國兩會呼吁前科消滅。朱征夫曾收到一些前科人員的來信,講述找工作遇到的挫折,這讓他開始關注前科報告制度。
朱征夫指出,前科報告制度對預防犯罪有合理性和積極意義,但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弊端越發(fā)顯現(xiàn)。在網(wǎng)絡信息時代,前科帶來的負面效應被放大,前科人員遭遇的資格、權利等限制,使其進一步被孤立和邊緣化,甚至因就業(yè)受限面臨生存難題。對前科人員親屬的職業(yè)限制則違反責任自負原則和平等原則。另外,朱征夫注意到,“隨著危險駕駛罪等輕罪范圍的擴張,受前科報告影響的個體和家庭數(shù)量猛增。”而適時設立和構建覆蓋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既體現(xiàn)刑事政策輕緩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對社會邊緣群體的人文關懷。在2020年的提案中,朱征夫建議明確前科消滅的法定條件和程序,在前科消滅制度完善前,以前科封存制度作為過渡。嚴格限制前科查詢的主體和范圍,減少對前科人員的就業(yè)歧視。逐步廢除對于前科人員家屬的職業(yè)限制。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曾經(jīng)連續(xù)兩年在全國兩會呼吁增設成年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肖勝方對《財經(jīng)》指出,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設前科報告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預防犯罪,并且當時的社會背景是重罪案件占比較大。隨著中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刑法通過歷次修正案的方式,擴張輕罪打擊范圍。這些年產(chǎn)生的變化是重罪占比下降,輕罪案件占比上升,其中輕罪案件又以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兩卡”( 銀行卡、電話卡)型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占比居高。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稱,在刑事案件數(shù)量大幅增長背景下,嚴重暴力犯罪持續(xù)下降,輕微犯罪大幅上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占比從1999年不到55%至近年來已超85%。
肖勝方認為,大量的輕罪人員面對前科報告制度帶來的影響,犯罪標簽伴隨終身,無法正常融入社會,“有形的牢籠坐完,無形的牢籠還在?!辫b于當前的犯罪類型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有必要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2023年,朱征夫繼續(xù)完善相關建議,提出建立輕罪前科記錄封存制度的議案。朱征夫指出除前科報告制度,有40余部法律規(guī)定有前科規(guī)范,還有相關行政法規(guī)和數(shù)以百計的規(guī)章和其他地方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甚至在網(wǎng)約車和外賣行業(yè)等行業(yè)內部規(guī)范,以“負面清單”“準入門檻”作出規(guī)定,不分罪行輕重、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種資格、權利、機會的限制或剝奪,致使許多前科人員因工作權利被剝奪而面臨嚴重生存困難。
除了前科記錄封存,朱征夫更進一步,還建議建立相應的行政處罰記錄消滅制度。朱征夫告訴《財經(jīng)》,有些行政處罰記錄侵害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勞動權和平等權,根據(jù)舉重明輕原則,也應建立行政處罰記錄。
朱征夫表示,呼吁前科消滅制度后,他收到的眾多來信中,有一些是有行政處罰記錄的人講述就業(yè)中遇到的問題。一名男子寫信告訴朱征夫,2022年底因打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去一家電子廠應聘時,工廠招聘門檻之一是“無違法犯罪記錄”。轉而去另一家工廠應聘,須提交無犯罪證明,卻因無犯罪證明上備注違法信息,求職再次遭拒。他最擔心的則是,因其違法記錄影響孩子日后就業(yè)時的政審。
被泛化的無前科、無案底
11月底,在馬駒橋鎮(zhèn)自發(fā)形成的“勞務一條街”,上午10時許,還有不少人站在路邊尋覓“日結工”的機會。
北京市通州區(qū)馬駒橋鎮(zhèn)自發(fā)形成的“勞務一條街”,在等待尋找工作機會的人
沿街設立有數(shù)十家勞務中介公司,但問詢者并不多,幾乎每家中介都在內墻外墻張貼著招工廣告,寫上月工資或日薪、工作時長等信息,站在門外一眼就能看個大概,常見的招聘職位是工人、保安、保潔、快遞、司機等。多數(shù)海報并未對前科、違法記錄作出明確要求。在一張“無前科無不良記錄”的海報前,一名中介告訴《財經(jīng)》,有違法記錄就不符合要求,“在系統(tǒng)里能查到”。另一個招聘工人的中介表示,一些企業(yè)除無犯罪外還要求沒有違法記錄,被行政拘留過“那就是有案底啊”。
而實際上,即便是對保安員有較為嚴格且明確規(guī)定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只是要求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yǎng)或者三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在網(wǎng)絡上通過關鍵詞公開檢索2024年的一些公開招聘,可以看到類似的“無違法犯罪”招聘門檻并非個例。比如,有快遞公司招聘司機,要求無違法犯罪記錄。有快遞員職位要求。沒有案底犯罪記錄。一所大學招聘保潔員,明確“曾受過各類行政、刑事處罰的”不接受報名。有電子代工廠提出多重要求,“無違法犯罪行為”“不能有公安機關案底記錄”。 一些國有企業(yè)招聘的基本條件明確,未受過任何刑事、治安、黨紀、政務處分,未作為信用聯(lián)合懲戒對象在懲戒期內。
實際上,用人單位對無犯罪記錄的要求擴大到無違法記錄,甚至明確寫進一些地方文件中。比如,2015年開始實施的修訂后的《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提到,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近三年內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等,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上海市則積極貫徹就業(yè)促進法的要求,即“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è)和自主擇業(yè)的權利”。2023年2月通過的《上海市就業(yè)促進條例》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用人員或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不得查詢勞動者的診療記錄、醫(y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信息。衛(wèi)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市大數(shù)據(jù)中心應當依法嚴格控制前款規(guī)定信息的查詢、開放范圍。
對前述種種現(xiàn)象,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法學專家彭新林教授對《財經(jīng)》解釋,行政處罰記錄包括治安行政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養(yǎng)、強制隔離戒毒(含強制戒毒)、責令社區(qū)戒毒等行政決定,都納入行政違法記錄范疇,都存在“案底”問題。無論是當事人申請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還是用人單位進行的背景調查、政審甚至公安治安臨檢,都會面臨查詢公民個人違法犯罪記錄問題,并對當事人重要權益及生活產(chǎn)生重要影響,這也是許多受過行政處罰的人員面臨的現(xiàn)實困境。彭新林從2006年開始呼吁前科消滅制度,六七年前關注到行政處罰記錄帶來的影響。
彭新林進一步解釋,在法律層面,行政違法與犯罪在性質、程度上均不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普遍要大于行政違法,兩者引發(fā)的不利后遺效應有明顯區(qū)別。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諸多法律都是對受過刑事處罰(且一般限定為故意犯罪)的人員予以資格方面的限制,而未對有行政違法記錄的人員之資格予以限制。但是,從法律規(guī)范外(社會)層面看,兩者所引發(fā)的不利后遺效應,包括對當事人甚至其近親屬就業(yè)、升學、入伍、政審、入黨等影響及社會歧視,出現(xiàn)了趨同化傾向。很多用人單位對所錄用人員背景的審查及要求,往往從要求無犯罪記錄延伸到要求無違法犯罪記錄,致使很多有行政處罰記錄的人員遭遇就業(yè)等困境。社會上包括一些用人單位將行政處罰記錄與犯罪記錄等同看待,對受過行政處罰的人員在入職就業(yè)等方面給予各種限制或者歧視,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jù)。“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維護人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不應是呆板冰冷的,而應是有溫度的?!?/p>
彭新林表示,根據(jù)公安機關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人違法信息,公安機關會將其錄入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數(shù)據(jù)庫。此外,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人員、吸毒人員、在逃人員等,其相關信息還會分別錄入相應的信息庫。從目前實踐看,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數(shù)據(jù)庫收錄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尚無明確查詢期限的限制。
在2022年全國兩會,肖勝方律師曾提出建議,呼吁杜絕基層派出所將行政違法行為記錄在“無犯罪記錄證明”中。肖勝方曾多次收到有關不恰當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來信。一名群眾來信告訴肖勝方,其在2017年與人發(fā)生口角后受到行政處罰,相關記錄隨即被上傳至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2021年6月,其向基層派出所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發(fā)現(xiàn)該證明記錄了曾經(jīng)的行政違法行為,導致其失去了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
肖勝方認為,無犯罪記錄證明主要用于公民入黨、征兵、入學、公務員政審以及某些特殊崗位入職等。但實踐中,有的基層派出所將“違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不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有的超越職權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有的將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錯誤地記錄在“無犯罪記錄證明”中?!斑`法行為”“相對不起訴”不是犯罪行為,不應當被注明在“無犯罪記錄證明”中。肖勝方稱,此類情況,在2021年12月31日起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guī)定》發(fā)布后,有所規(guī)范,但仍不盡完善。
什么是犯罪記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guī)定》作出明確界定,除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況均應當視為無罪。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
因此,肖勝方建議,在法無明文授權之下,公安機關不得隨意向社會提供公民的行政違法行為查詢,更不得開具帶有行政違法記錄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或“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不得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記錄列入或者注明在“無犯罪記錄證明”。
違法記錄者們的“標簽”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的郵箱,如今成了不少行政違法人員的“樹洞”。最近,幾乎趙宏每天一點開郵箱,就能看到類似信件涌入,在信中讀出各種事由的違法記錄和人生境遇。講述各自苦惱之外,很多人在信中咨詢趙宏,有沒有可能建立行政違法記錄封存或者消除的法律政策,輕罪記錄封存進展如何,正在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法進程等。
作為一名專注于行政法的學者,趙宏近年來時常發(fā)表一些法律隨筆,借助新聞事件普及公權與私權的界限。兩年前,趙宏的一個刑法學者好友跟她探討現(xiàn)實中的一個案例。一個男青年曾因賭博被治安拘留,求職時去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卻得到一份備注有違法行為的無犯罪記錄,因此丟掉工作機會。不久,趙宏了解到一名15歲的少年,幾次轉學被拒,其父親打聽得知,原因出在少年曾因坐在副駕駛位置未系安全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留下違法記錄。關注到除了犯罪前科者會遭受刑罰附隨后果,數(shù)量極其龐大的違法行為人會因違法記錄影響生活和就業(yè),趙宏因此撰文呼吁行政違法“案底”消除應當先行。這篇文章發(fā)布后,趙宏的郵箱不斷冒出違法行為人的來信。
在來信中,趙宏看到那些因違法記錄被打上“標簽”并陷入困境的人。趙宏告訴《財經(jīng)》,隨著社會管理的精細化和處罰范圍的擴大,行政違法離普通人并不遙遠,違法記錄對日后生活和就業(yè)產(chǎn)生影響,又不斷提醒和加重違法行為人的“恥感”。那些來信中,有自責的父親,因為打麻將賭博被行政拘留讓女兒無緣教師職業(yè);有全國“最尷尬的博士”,因為嫖娼被治安處罰,擔心記錄被暴露遲遲不敢找工作;有20多歲的大學生,在足球賽事期間參與網(wǎng)絡賭球留下“劣跡”等,甚至還有人表示因違法記錄未當選上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委員。11月中旬,趙宏又收到一封來信。寫信的人自稱,曾留學海外,2019年底回國過春節(jié),趕上疫情在家滯留,后來出現(xiàn)抑郁癥狀,2021年初聽從網(wǎng)友介紹購買了屬于管控類的藥品,被行政處罰500元,自此噩夢開始,乘坐飛機、高鐵或入住酒店不斷遭遇臨時檢查。
留下行政違法記錄的李洋(化名)告訴《財經(jīng)》,接受行政處罰后影響才剛剛開始。李洋不久前入職一家國有企業(yè),他卻更加忐忑,不敢在工作中爭取被提拔的機會——擔心違法記錄被發(fā)現(xiàn)。李洋的違法記錄發(fā)生在讀碩士前的暑假,他回到縣城老家,聽母親說起店家沒有按照促銷承諾返還購機款,李洋和母親前去店家理論。李洋稱,雙方爭執(zhí)中,店家掄起椅子砸向他和母親,他和母親躲閃開,對方又從柜臺后沖出來,他上前推搡了對方,最后雙方都被治安拘留。這個記錄,讓李洋不敢考公、考編,也讓他至今糾結。在那一刻,“我母親被那樣對待,我怎么選擇都不對”,李洋說。
在一線城市物流公司工作的趙建(化名),也留有行政違法記錄,目前他在工作中還未受到影響。趙建告訴《財經(jīng)》這兩年有不少人咨詢他行政違法記錄的相關事宜,據(jù)他觀察行政違法人員一是出現(xiàn)年輕化的特點,不乏一些大學生,有一些年輕人為增加日?;ㄤN費用涉“兩卡”違法,也有人因嫖娼被行政處罰。還有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務工者,在應聘工廠和服務業(yè)時,反而容易被查詢或要求提供“無違法犯罪記錄”。一些人即便因違法記錄就業(yè)遭拒,往往拿不到證據(jù),并擔心起訴后留下司法記錄反而會被大數(shù)據(jù)抓取。
深入研究行政違法記錄后,趙宏曾在裁判文書網(wǎng)做過梳理。趙宏表示,被違法記錄影響最多的是治安領域、道路交通安全領域,相較之下,治安領域的違法記錄影響會更普遍。從裁判文書看,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因操作不規(guī)范而錯登誤登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這種情況就會引發(fā)當事人要求變更、 刪除和確認違法記錄的問題。而公民在查詢違法記錄和要求出具相關證明時,也會因缺少違法記錄方面的明確規(guī)范而滋生糾紛。實踐中,一些地方對違法和犯罪記錄查詢進行了一體性規(guī)定,有些查詢突破“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從業(yè)禁止的規(guī)定”。查閱不少裁判文書,趙宏發(fā)現(xiàn),除錯登誤登案件外,很多案件中當事人的訴求是違法記錄的最終消除,由此排除違法標簽給自己帶來的后續(xù)影響,但這類訴訟往往并不成功。
哪些標簽可以封存
目前,輕微犯罪記錄封存業(yè)已定調,尚待進一步明確和立法推進。有關輕微犯罪的界定、適用范圍和程序等,都是制度“落地”的關鍵。
關于實踐中的“連坐”規(guī)定,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表示,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于他人,這是現(xiàn)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有關通告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的原則和精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yè)、社保等法律法規(guī)的原則和精神。
對輕微犯罪,彭新林建議,將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視為輕微犯罪相對合適。這不僅與刑法理論通說(即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支持較多的觀點學說)保持一致,而且也能大致體現(xiàn)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還與適用緩刑的對象條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致,因緩刑適用的對象應當是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如此,“可以充分發(fā)揮輕微犯罪記錄制度的政策功效”。
關于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內容和路徑等,彭新林建議,拓寬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內容,“需要強調的是,除了封存定罪判刑的判決記錄,非判決的刑事記錄同樣存在污名化效應,會給行為人升學、就業(yè)及社會生活等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從更有利于有犯罪記錄人員復歸社會的立場考慮,進行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設計時,對于未以判決結案案件、錯判案件、無罪判決案件等的相關刑事記錄,都應考慮提供救濟渠道。同時,統(tǒng)籌銜接相關犯罪記錄信息的封存。
彭新林認為,完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保障措施,是確保該制度在實踐中運轉順暢、發(fā)揮積極作用的關鍵。彭新林建議,應當修改完善犯罪記錄報告制度,使之能夠與輕微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有機配套、銜接協(xié)調;將已封存的犯罪記錄納入隱私權(名譽權)保護范圍;賦予已封存犯罪記錄的人在就業(yè)、受教育等方面遭受歧視時的訴權。犯罪記錄的不利后遺效應往往包括在就業(yè)、受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諸多正式或非正式的歧視。應當允許行為人在遭受歧視情況下為保障自己的公平就業(yè)、受教育等權利而提起訴訟。對于犯罪記錄引發(fā)的株連效應,即有犯罪記錄人員的近親屬由于身份和血緣的關系受到犯罪記錄負面影響的波及,如在就業(yè)、入伍、升學的資格審查時受到限制時,更有必要賦予已封存犯罪記錄的人及其近親屬相應的訴權。另外,違規(guī)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獲取已封存的犯罪記錄消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治安處罰在內的行政處罰記錄,彭新林認為封存制度同樣確有必要性,輕罪封存記錄需要延伸到行政處罰記錄(違法記錄)的封存,構建統(tǒng)一的“違法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當前,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在修訂,2024年8月提請審議的修訂草案,增加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記錄封存的規(guī)定。趙宏認為,治安等行政違法記錄的封存應適用所有人。
趙宏曾研究和梳理行政違法記錄的功能,除特別預防的功能,主要是作為行政處罰的量罰基準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節(jié)。比如,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的情節(jié)嚴重。在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時,考量時長一般是一年-兩年,最長不超過三年。因此,趙宏建議,平衡作為量罰基準和消除違法記錄株連效果的矛盾,違法行為人在一年內未再受治安處罰,其違法記錄原則上就應被消除。至于作為刑事制裁酌定情節(jié)的違法記錄,可參考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違法記錄最終被消除的時間。在未確立違法記錄消除制度之前,封存可作為消除制度的替代。如果當前消除或封存存在障礙,趙宏建議構建以限制查詢?yōu)樵瓌t的查詢規(guī)則,不得違法披露行為人的違法信息,并逐步清理對有違法前科者予以限制從業(yè)等處罰和懲戒的行政法規(guī)范。
彭新林認為,當下行政處罰記錄封存或者消除,可能存在一些“障礙”。首先,對行政處罰記錄的封存或者消除,目前存在認識上的思維慣性甚或誤解。如有人認為,行政違法記錄封存意味著對所有違法記錄不區(qū)分情況即時予以封存,且習慣性地認為封存必然會增加社會不安全感。但實際上,行政處罰記錄封存并不是行政處罰后立即封存,也不是任何人的行政處罰記錄都可以封存。其次是報應觀念在中國源遠流長、根深蒂固。另外,存在對違法犯罪記錄人員普遍性的社會歧視心理,這給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更生以及復歸社會帶來重重障礙。正是如此,很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來推動消除社會歧視心理,樹立公平對待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思想觀念。
因此,彭新林表示,行政處罰記錄封存構建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不僅是立法上能否做出相關安排,還涉及觀念轉變、行政支持、制度銜接等因素。他強調,對行政處罰記錄帶來的不利后遺效應的解決,封存記錄只是其中一種重要方法而不是唯一的辦法,還應積極尋求其他替代性救濟措施。比如,通過形塑包容的社會文化、消除制度性歧視措施等,“彰顯國家對有行政處罰記錄人員的道義體恤和人性關懷,為防止他們再犯和維護公共安全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