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院近日就魏剛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奸罪等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魏剛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經吉林省白城市中院審理查明,魏剛等人一方面借助佛教場所,在法會上表演“神通”,欺騙大量洮南(白城代管縣級市)市域內外群眾,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詐騙犯罪手段,非法攝取巨大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放火等違法犯罪活動,殘害群眾、欺壓百姓,形成了以魏剛為首的組織結構嚴密、層級清晰、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白城市中院查明,魏剛利用封建迷信誘奸女性14人,其中3人在案發(fā)時未成年,年齡最小的被侵犯時還在上小學。此外,魏剛還將洮南市原副市長蔡景晨、洮南市發(fā)改局原局長張文舉(均已落馬)等個別地方官員收為弟子,這些地方官員當眾跪拜魏剛,稱其為“爺”,助紂為虐,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破壞洮南市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
白城市中院判決,魏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某鑫等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年8個月不等。
判決后,魏剛等10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庭審中舉證、質證,并經二審查證核實,該院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魏剛等上訴人提出,以魏剛為首的僧團及信眾構成的組織不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意義上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各被告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吉林省高院認為,經查,魏剛以洮南市德安禪寺為依托,在骨干成員謝軍德幫助、舉薦下,將劉某鑫等隨眾、弟子、護法網羅至其麾下,逐漸形成了以魏剛為首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
該組織通過不斷神話魏剛,誘騙群眾高價搶購所謂魏剛“法力加持”的法器,到德安禪寺做法事、捐錢、捐物,供養(yǎng)魏剛,侵吞寺廟的香火收入和捐贈款,用攫取的巨額經濟利益投資興辦實體企業(yè),購買房產、林地、耕地、車輛、基金、股票等資產不斷發(fā)展壯大組織。魏剛等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
該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詐騙、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放火、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該犯罪組織存續(xù)時間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次數多,社會危害嚴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該組織以寺廟為依托,利用群眾的宗教信仰,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歷時十余年,涉及群眾范圍廣、規(guī)模大,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魏剛及其組織成員通過宣揚親人、愛人是冤親債主,只有魏剛才是信眾的“法身父母”,神化魏剛,致使信眾拋棄家庭、放棄事業(yè),脫離正常的人生軌道;魏剛以破“命劫”、修“雙運法”為名誘奸多名女性,其中三名被害人未成年,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巨大傷害。魏剛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吉林省高院認為,魏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僅應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魏剛直接參與或組織、策劃指使組織成員實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系主犯;利用迷信誘奸女性,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其中3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情節(jié)惡劣,依法應予嚴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系主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系主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系首要分子;聚眾持械斗毆,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為首要分子,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多次糾集他人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數罪并罰。
吉林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