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據媒體報道,包括中科大、復旦、北大、川大、西南大學等在內的多所“雙一流”高校的數個專業(yè)宣布停招學術型碩士,引發(fā)熱議??佳泻脱芯可囵B(yǎng)內卷,近來屢成話題。事實上,早在2020年,教育部就明確提出,到2025年專業(yè)型碩士招生規(guī)模要占碩士招生總規(guī)模2/3以上。學碩縮招、專碩興起,形勢正在起變化,尤以苦內卷已久的法科專業(yè)為典型。
本文作者、西北政法大學王健教授指出,近幾年媒體頻頻報道法學碩士停招,其實這一趨勢早在十幾年前就開始了。2009年以來,法科專業(yè)呈現出法學碩士招生名額日趨緊張,法律碩士和非全日制法律碩士招考熱的趨勢,由此也產生兩者間的調劑問題。最初的法本法碩(本科專業(yè)為法學的法律碩士),就是從報考學術型的法學碩士而沒考上的考生中調劑來的。而法律碩士,一開始就定位于法律職業(yè),更強調法學教育與實務部門的對接。但法學院校的部分師生一直對法律碩士是否屬于“正宗的”的研究生心存質疑,最近幾年這種狀況才有明顯轉變。
事實上,法律碩士一直實行全國統考制度,這為不同學校在招錄中調整招生計劃提供便利,也為考生提供更多選擇機會。不過,法律碩士招生也出現一些問題,如招生單位在不同程度的負面評價壓力下開展調劑工作,調劑與復試管理成本不斷增加,等等。作者認為,要加強非學術型的法律碩士的培養(yǎng)水平,必須改進招生管理,讓法律碩士不再僅僅充當法學碩士激烈競爭之下的一個配角。作者認為,凡由政策引發(fā)的問題,都可通過政策不斷調整和完善予以解決,最為關鍵的還是改變制訂政策和調整政策者的思想和觀念。
招考法科研究生的問題、困境與出路
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復試錄取季剛接近尾聲。招收研究生的法學院校緊鑼密鼓地忙于發(fā)布復試信息、調劑公告,煞費苦心地在上位政策的各種約束條件下設計著最佳的錄取方案,選拔符合本校身份地位的未來的法科才俊。學業(yè)進階的過程,在學校方面叫做招生錄取,或簡稱招錄;對于招錄的對象而言,稱作考研。招與考是一事之兩面。隨著來源不一的各種招錄信息的全域流動,不僅法學院校長們迎來了各式各樣的棘手問題和頭疼煩惱,大多的考生及其背后的家長們也忐忑不安地做著最后的努力和掙扎。目前的招考法科研究生,大體分為法學碩士研究生和法律碩士研究生兩類。
下面就這兩類法科碩士研究生招生過程中的一些重要環(huán)節(jié)或突出問題略作分析。主要討論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法學碩士生的報考和調劑,特別是許多法學院長們關心的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之間的調劑問題;二是全日制法律碩士,包括法本法碩和非法本法碩的調劑問題;三是有關非全日制法律碩士招考中應當特別注意的問題;四是有關碩士研究生招考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改進意見。要說明的是,這些意見是依據有關文件、實際經驗、同行交流和個人思考提出來的,謹供法學院校管理者和師生參考,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法學碩士生的招考與調劑
法學碩士研究生是最傳統、最典型的研究生教育類型。目前無論是教育主管部門還是法學院校,都把它認定為培養(yǎng)未來從事法學教育和學術理論研究人才的教育制度。在我國三級學位制度框架下,它越來越趨向于法學博士生教育的一個預備階段或過渡狀態(tài)。當然這個定位的形成經歷了一個發(fā)展過程,并不是從研究生教育的一開始就是這樣的。例如,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就有不少法學碩士生畢業(yè)后到政府、司法、社會和實業(yè)部門工作,繼續(xù)攻讀法學博士和從事法學教學工作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經過多年來的政策不斷調整變化,截止2021年底,全國招收法學碩士研究生的高校、黨校及科研機構有220個,這其中包括211個法學一級學科點和9個數量不等的法學二級學科點,而在此之前,已有個別學校主動撤銷了自己原先的法學碩士點。這個數字大約占全國開設法學本科專業(yè)高校的三分之一以上,規(guī)模不可謂小。
不過從碩士學位教育總的發(fā)展趨勢看,早在十多年前,宏觀教育政策就明確要不斷調整研究生教育類型結構,即控制或壓縮學術學位研究生教育規(guī)模,鼓勵和支持大力發(fā)展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教育。2009年教育部研招政策就提出,為推動研究生教育從學術型為主向應用型為主的“戰(zhàn)略性轉變”,2010年研招增量全部用于全日制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同時要求各高校以2009年招生基數核減本校學術型招生人數5-10%,調減出的招生計劃全部用于招收專業(yè)學位研究生。這就是當時所謂的以存量調整帶動增量調整的優(yōu)化研究生教育結構原則。之后又進一步提出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占總量比例的增長目標,也就是將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規(guī)模,從僅占我國研究生教育規(guī)模總量的二三成,提高到一半以上。從那以后,學術學位碩士招生規(guī)模原則上不再增加,新增學術學位碩士點也變得困難重重。這一政策至今保持不變。宏觀政策的限制、各高校投放法學碩士招生計劃的總體穩(wěn)定和在法學碩士正宗的心理支配因素都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導致法學本科畢業(yè)生選擇報考法學碩士生的競爭異常激烈,也使得招生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從考生方面講,由于各高校法學碩士招生名額相對有限,多數情況下,一志愿合格生源,即通過教育部規(guī)定的研招初試最低分數線的考生,往往上線生源數量充足或大致相當,不需要接收調劑即可完成招生任務。特別是北京、長春、上海、武漢、廈門、廣州、重慶、西安等通都大邑的法學名校,由于總體上優(yōu)秀考生云集,更是大大推高了進入這些學校法學核心專業(yè)的復試資格線,于是形成很多初試高分考生復試錄取無著甚至落空的嚴重情況。極少數一般高校的法學專業(yè)或許有接收法學碩士的調劑名額,但往往只是個位數,杯水車薪。這意味著,報考法學名校法學專業(yè)的考生,一旦第一志愿復試錄取機會落空,則將面臨當年考研失敗的巨大風險。表1顯示,這些高校法學專業(yè)的總分復試最低線,除極少數專業(yè)高出全國統一最低線不多外,絕大部分都在高位;而其公共考試科目(政治理論、外國語)的復試最低分數線,也比全國統一最低線要高,甚至很多。北大、人大、吉大和武大等都統一規(guī)定了進入法學專業(yè)的最低分數線,而幾所政法大學則分別不同的招生專業(yè)規(guī)定了高低不等的復試最低分數線。
以中國政法大學為例,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必須達到390分才能獲得復試資格;知識產權法學、比較法學380分;經濟法學、法與經濟學375分;法學理論、憲法學與行政法學370分;法律史、國際法學、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軍事法學、法律職業(yè)倫理、人權法學、社會法學、數據法學365分。當然,初試成績達到以上分數的考生,只能表明該考生取得了參加復試的資格,復試必須差額的政策性規(guī)定,意味著還將有一定比例的考生要被淘汰。由于競爭這些法學名校的這些考生來自全國各地,對于那些非本?;蚍潜镜氐目忌鷣碇v,往往只有很少部分非常優(yōu)秀的考生才有機會登堂入室。對于那些被淘汰的比較優(yōu)秀的考生來講,參與二志愿調劑,將使他們的處境非常不利。
有一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yè)本科生,報考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業(yè),總分372分,離復試線有18分之差,無緣中國政法大學的復試。該生通過了大學英語四六級,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也通過了第一段考試,考研成績雖然并非出類拔萃,但這個成績也還不錯,可以推定是所在學校比較優(yōu)秀的學生,學業(yè)成績至少屬于中上水平。如果這個學生報考本校的話,可以參加任何一個法學專業(yè)的復試。然而由于報考志愿的原因,該生要調劑到一所比較理想的高校非常困難,除非去一所很普通的學校,而這樣的機會還得努力爭取。這只是全國眾多這類考生中的一個縮影。
既然一志愿被淘汰的優(yōu)秀考生在進行二志愿調劑時可選擇的學校面窄、接收調劑的學校也不一定理想,那么能不能調劑到較好學校的法律碩士專業(yè)呢?畢竟法碩點數量多,招生規(guī)模大,調劑機會和選擇面相對較寬?,F實中,不少法學院長困惑于學術學位與專業(yè)學位兩者之間可以調劑與不可以調劑,提出了這個研招政策性問題。法學考生到底能不能調劑到法碩專業(yè),或者相反,這個問題涉及現行研究生招生的調劑政策,歸納起來,這里有兩個要點需要作出說明:
首先,法學專業(yè)考生能否調劑到法本法碩專業(yè),是一個直接涉及法本法碩由來的話題;事實上,最初的法本法碩,就是從報考法學專業(yè)的考生中調劑來的。再準確一點講,就是從報考法學專業(yè)淘汰的考生中錄取的。2008年教育部發(fā)布的研招管理規(guī)定,一如既往地明確規(guī)定報考法律碩士,必須是非法學本科專業(yè),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生不得報考法律碩士。這個做法體現了2000年以后對法律碩士教育特征的認識和實踐,也就是說,直到2009年以前,并不存在法學本科畢業(yè)生報考法律碩士的情況。而判斷考生是否“法學本科專業(yè)”畢業(yè),以所學專業(yè)的代碼為準,即本科所學專業(yè)代碼為“0301”的,就不能報考法律碩士。但是到了2009年3月底研招進入復試錄取階段,教育部就當年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臨時作出調整,宣布2009年增加5萬專業(yè)學位碩士生招生計劃,同時“為積極配合政法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改革,該項計劃中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全部面向法學專業(yè)背景的考生(暫稱為‘法律碩士(法學)’)招生,從報考法學專業(yè)(專業(yè)代碼0301)的考生中調劑錄取”(教發(fā)[2009]6號)。通知還列出了各參與增招計劃學校的招生計劃(名額),其中中國政法大學300名,華東政法大學200名,西南政法大學190名,西北政法大學140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80名,北京大學(600)、中國人民大學(400)、吉林大學(700)、武漢大學(750)等高校也都在總計劃之下安排了一定的法碩招生計劃。當時的調劑政策規(guī)定也比較原則和簡單。教育部2009年發(fā)布的《2010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guī)定》(教學[2009]12號),涉及調劑的規(guī)定只有兩條,其中一條規(guī)定“報考學術型學位和報考專業(yè)學位研究生之間的相互調劑政策,待初試結束后,視第一志愿生源上線情況而定。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并公布”(第52條)。其實施細則(教學司[2009]26號)有關調劑的內容只有三條,主要規(guī)定了調劑必須經過指定的調劑系統進行,調劑缺額等信息必須公布,重申調劑工作要求和程序要按照教育部錄取政策,以及招生單位不得自行辦理調劑手續(xù)等。這個調劑政策一致持續(xù)到2014年的招生。
總之,2009年研招進行過程中的一項臨時動議,改變了法學專業(yè)本科生不能報考法律碩士的限制規(guī)定;在未經過任何專業(yè)論證的倉促狀態(tài)下開設了“法律碩士(法學)”這個新的類型?!皶悍Q”也一直沿用到現在。之后一段時間,教育部對法學專業(yè)考生調劑法本法碩也未作出硬性限制。那些一志愿報考法學專業(yè)未被錄取的考生,自然而然地就調劑到了法本法碩。這就是人們印象中法學考生可以調劑錄取為法本法碩的原因。當時這種做法的確為緩解法學本科畢業(yè)生的就業(yè)壓力找到了一條出路,但也由此帶來一系列新問題——在之后的報考研究生中,法本法碩被視為法學專業(yè)考生的備選方案和成功考研的最后防線;那些報考法學但無奈被錄取為法本法碩的學生,往往被認為是不如法學碩士生的二流學生,包括他們自己。這些問題多多少少成為后來開始嚴格限定調劑條件的一個因素。
其次,教育部出臺嚴格的調劑政策為法學專業(yè)考生調劑法本法碩設置了前提條件。2014年9月12日教育部發(fā)布《2015 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首次對調劑政策進行了較大充實和完善。該規(guī)定有關調劑政策共4條,其中首次規(guī)定了考生調劑的基本條件(第63條),與法科有關的內容有5項:(1)符合調入專業(yè)的報考條件;(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在調入地區(qū)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3)調入專業(yè)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相同或相近;(4)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yè)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5)第一志愿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yè)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yè),其他專業(yè)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yè)。目前招生管理文件有關調劑的內容早已大幅增加,對于不同專業(yè)、不同類型的考生、各種專項的調劑,以及調劑系統的開通、調劑志愿的鎖定和解鎖等等都做了更加細密繁瑣的規(guī)定,但前述考生調劑的那些基本條件,基本沒有什么變化(教學函[2020]8號《2021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
根據上述調劑規(guī)則,法學專業(yè)考生與法本法碩之間能否互相調劑,關鍵取決于考生第一和第二志愿專業(yè)的考試科目是否一致。現行規(guī)定對此的表述是“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yè)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應與調入專業(y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相同”。報考法學專業(yè)和法本法碩,考試科目均為4門,其中政治理論和外國語是全國統考科目,兩者的科目名稱、考試內容、分值都完全一致,但是兩者所考的兩門專業(yè)課,命題形式完全不同,前者由招生學校自主確定考試內容并命制試題;后者則采取全國統考模式(過去稱全國聯考),由此導致兩門專業(yè)課在科目名稱、每科具體考試內容和命題方式上存在諸多大大小小的差異。盡管有的高校確定的兩門專業(yè)課的考試內容,與法本法碩所考5門課的具體內容(三單元: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四單元:刑法學、民法學)接近或相當,但這仍不能認為是考試科目一致。近年來,招生管理部門強調考生初試統考科目必須相同;統考科目要涵蓋(大于或等于)調入專業(yè)所有統考科目??傊?,由于法學專業(yè)的兩門專業(yè)考試科目為自命題考試科目,而非全國統考科目;法本法碩采用的是全國統考科目,這就是現在報考法學專業(yè)的考生無法調劑到法本法碩專業(yè)復試錄取的根本原因。
不過上述調劑條件的設定和理由,在關于法學學術學位各招生專業(yè)的調劑上并非解釋得通。眾所周知,報考不同學校的法學同一個專業(yè)或者不同專業(yè),考試科目的差異各式各樣。例如報考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yè),專業(yè)考試科目分別是“法學綜合”(含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各30分,共150分)和“刑事法律綜合二”(刑法學110分,刑事訴訟法學40分);而中國人民大學的刑法學專業(yè)的考試科目是“理論法學”(含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學)和“應用法學”(7門任選其中3門,即刑法、民法、訴訟法、經濟法、環(huán)境資源法、國際法[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盡管彼此之間千差萬別,但考試主管部門對于不同高校的法學各招生專業(yè)之間的調劑,從未作出過任何限定。所有報考法學碩士的考生,可以自由地在全國各高校之間調劑,而無任何政策限制上的障礙。只是招生單位在接收調劑和復試時,須對報考一志愿專業(yè)的成績作出這樣那樣的折算。在實際操作中,這顯然是一件處理起來非常棘手的事情。
還要說明的是,為使各招生學校盡量減少自命題考試科目,教育部多年來也不斷在提倡招生高校盡量采用全國統考科目。在招生管理文件中規(guī)定,學術學位招生專業(yè)的兩門考試科目,均可采用全國統考科目。但問題是,法學學術學位各研究生招生專業(yè),都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根本無法形成全國統考科目的局面。不過,按照現行招生政策和調劑規(guī)定,我們可以假設出這樣一種情形:如果某個法學院校規(guī)定其法學各招生專業(yè)的初試科目,完全采取法本法碩兩門專業(yè)課的試卷,那么結果將是不僅法學專業(yè)可以調劑法本法碩,而且法本法碩也可以調劑到法學專業(yè),從而實現調劑互通。如果有法學院愿意這樣做,那么只需在每年編制招生專業(yè)目錄時,將法學招生專業(yè)的兩門自命題科目,設置成法本法碩的統考專業(yè)科目就可以了。這樣做的好處,一是可以獲得互相調劑的便利,二是節(jié)省考務管理成本,三是規(guī)避命題安全風險。
有人擔心,這種做法會不會混淆了法學和法碩兩個人才培養(yǎng)類型之間的差異性。這個擔心大可不必,因為考研的科目范圍和考試內容,主要是依據考生本科學業(yè)基本條件的角度進行設計的,無論報考法學碩士還是法律碩士,其入門之前所應具備的法學專業(yè)知識原則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因為有報考法學和法碩的不同,便會在考察其所應具備的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知識有明顯不同的情況。我們只需找來試卷,比對一下兩類試卷題目的范圍大小、題量和難易度,就能判斷出兩者之間其實并無實質性差異。還有一種擔心,如果招考法學碩士采用法碩統考題目,豈不是拱手放棄了本校的自主命題權!這個問題稍微復雜,因為涉及主管部門與高校之間的分權問題。不過簡單說,從現行管理制度模式來看,在招考研究生的初試階段,享有兩門專業(yè)課的命題自主權其實并無多大實際意義,也體現不出多少實際效果。主管部門劃定全國統一的同類專業(yè)的最低分數線,實際上起著底線淘汰的作用。真正體現學校自主權的實際是在復試環(huán)節(jié)。在這方面,主管部門已對復試權重在錄取一名考生中的決定性意義提供了政策保障。總之,把招生自主權理解和體現在初試環(huán)節(jié),反而增加了招生單位的考務成本,并因此將承受命題工作的繁瑣和安全風險。
▍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招考與調劑
相對于法學碩士研究生,招考法律碩士研究生已然成為近年來法科研究生教育的重點和熱點。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從設立之初,即被定位為面向寬廣的法律職業(yè)領域,強調法學教育與廣大實際部門對法律人才需要的直接對接。在迄今為止26年的發(fā)展中,一直是研究生教育政策鼓勵和支持的重點,并在法律碩士學位授權點準入條件的政策實施和招生指標的寬松投放等方面予以突出體現。例如,僅在剛剛過去的2020年至2021年的新增學位授權審批中,一次就批準新增了42個法律碩士學位點。目前,全國設置法律碩士點的高校以及少數的黨校、科研機構,總計已達291個。除了去年新增的42個點,有249個單位參與了本年度的招考工作,其中也包括經過兩年整改復評合格被激活的11個點(因復評結果正式下達的時間,已過當年招生計劃上報時間,在法碩教指委秘書處推動下研招主管部門開通了錄取系統,以統籌調配招生指標和接收二志愿調劑的方式參與了今年招生)。不過政策上的支持鼓勵,并不一定帶來報考意愿的順應相隨??偟膩砜矗瑘罂挤ùT成為考研熱點不過是最近幾年的事,之前,法碩是否是“正宗的”的研究生,在法學院校的部分師生當中曾經倍受質疑。最近幾年這種狀況才有了明顯轉變。從考生方面看,根據教育部公布的數據,報考2022年全國研究生總數457萬,較上年純增考生80萬人(2015年報考人數165萬,2016年177萬,2017年201萬,2018年238萬,2019年290萬,2020年341萬,2021年377萬),是多年來考研人數一路飆升、刷新紀錄首次躍入四百萬規(guī)模水平線的一年。報考法律碩士生的情況與這一總體背景相一致。
本年度全國有22.47萬考生實際參加了法律碩士招生考試,其中法本法碩8.37萬人,非法本法碩14.1萬人。如果我們把所有招收法碩單位公布的計劃招生數和最終錄取數分別匯集起來,就能推算出法律碩士的上線人數和報錄比,并進而評估法碩研究生報考的競爭狀況。招生計劃數和實際錄取數均可分別通過各招生單位公布的招生簡章和錄取公示名單獲得,但達到全國統一最低分數線的法碩考生總共有多少,這個數字只有考試主管部門掌握,外界一直無法獲知。盡管缺乏分析需要的準確數字,但我們仍能從過去十年間每年畢業(yè)法碩總數約在一萬六七的實際狀況來推斷每年的招生計劃,今年的招生規(guī)模應該與這個數字不會相差太大,也就是說今年法碩的招生規(guī)模大約也應該是在一萬七左右。今年22萬多法碩考生,必是一個報考大幅增長的態(tài)勢。同時,報考法碩全國統一最低分數線也較上年有了提高,總分的提高尤其顯著:一區(qū)、二區(qū)的單科成績分別提高了2分和3分(一區(qū)46分、69分;二區(qū)43分、65分),總分分別提高了14分(一區(qū)335分;二區(qū)325分)。
按照主管部門的劃分,全國現有10個省區(qū)被列為二區(qū),包括內蒙古(內蒙古大學、內蒙古科技大學、內蒙古財經大學、內蒙古工業(yè)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共5個法碩點)、廣西(廣西師范大學、廣西大學、廣西民族大學、桂林電子科技大學、南寧師范大學5個)、海南(海南大學1個)、貴州(貴州大學、貴州民族學院、貴州財經大學、貴州師范大學、貴州中醫(yī)藥大學5個)、云南(云南大學、云南財經大學、云南民族大學、昆明理工大學、云南師范大學、西南林業(yè)大學6個)、西藏(西藏民族學院、西藏大學2個)、甘肅(蘭州大學、西北民族大學、甘肅政法大學、蘭州理工大學、西北師范大學、蘭州財經大學6個)、青海(青海民族學院、青海師范大學2個)、寧夏(寧夏大學、北方民族大學2個)、新疆(新疆大學、石河子大學、新疆師范大學、新疆財經大學、喀什大學、伊犁師范大學6個)10?。▍^(qū))共40個法碩點(少數新設點今年尚未招生),占全國目前法碩點總量的13.7%。
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考試,一直定位于選拔性考試,而非資格性考試。這意味著達到各專業(yè)全國統一最低分數線,并不一定就能被錄取。而在影響最終錄取結果的各種因素中,報考志愿的選擇和調劑志愿的選擇的作用越來越大。
法律碩士的招考基本上實行閉環(huán)式管理,即法本法碩和非法本法碩的初試、復試、調劑、錄取等招考工作均在其各自專業(yè)的范圍內進行,既不發(fā)生兩類法碩之間互相調劑和復試錄取的情況,在限定前提條件下,也不存在這兩類法碩與法學等專業(yè)之間調劑的問題,例如我們從來沒聽說有過法碩考生錄取為法學專業(yè)的情況。由此觀之,法律碩士的招考具有單一性特點。但在法碩自身的復試和錄取中,一直存在大量不同學校間的選擇和調劑,這一直是法碩招生工作中的一個突出現象。為便于法碩招生單位和考生有效共享調劑信息,法碩教指委秘書處今年制作了一個專門匯集調劑信息的設計,旨在為全國各法碩招生單位提供信息便利。約有150多個單位發(fā)布了調劑信息,其中全日制法碩來看,128個需要接收法本法碩調劑,119個需要接收非法本法碩調劑。這意味著將近招生單位總數的一半都需要接收調劑??梢?,調劑已成為招收法碩研究生的普遍現象。
法律碩士從開辦時起,就實行全國統考制度(開始稱“全國聯考”),相沿至今,這一方面為不同學校在招錄中調整招生計劃的余缺提供了便利,同時也為達到全國最低分數線的考生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這是產生法碩考生調劑的一個客觀原因。隨著招收法碩高校的數量越來越多,在為考生提供更多優(yōu)選方案的同時,也使得考生在初次報考和選擇調劑時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導致這種不確定性的因素十分復雜,法碩招生單位所在地域、標識招生單位的各種身份標簽、是否法學名校是其主要因素。這些因素與學業(yè)能力千差萬別的考生之間形成了一種極為復雜的關系,使得法碩的調劑工作變得越來越復雜。
目前在法碩調劑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法碩招生單位在不同程度地負面評價壓力下開展調劑工作。招生固然以保質保量完成招生計劃任務為基本目標,但在現實有關學科專業(yè)的評價體系中,有一種認識和做法,把招生專業(yè)的品質等次與報考志愿和生源質量直接相關,認為一個一流招生專業(yè),應該是第一志愿考生數量充足,并在全國統一最低分數線以上即能完成招生任務。而如果符合最低標準的一志愿考生不足,則證明該專業(yè)質量水平不高。由此把一志愿率作為評價招生專業(yè)的觀測指標并分別給予不同的評價等次。個人認為,這個認識和做法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其簡單片面的問題。法碩的辦學載體依附于高校,而我國高校早已被分成了三六九,完全不是《高等教育法》上定義“普通高?!蹦菢拥摹捌胀ā?;“普通高校”很不普通,有“985”、有“211”、有“雙一流”;有中央直屬、有地方官辦、有民辦;有多科大學、又有行業(yè)大學;有老字號、又有新銳,不一而足。對高校的種種身份標簽常常令考生在辨識法碩教育機構時眼花繚亂、手足無措,由此導致填報志愿的盲目性。換句話說,當法碩學位點已經遍布各種類型的高校時,簡單以一志愿率評價招生專業(yè),并不一定能夠客觀、準確地反映出該專業(yè)的條件水平。更何況,有些招生單位在招收法碩時,還有專業(yè)背景、選拔標準上的特殊考慮,這時,調劑符合自己辦學特色需要的考生,就更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了。實踐中,有的法學院一志愿生源原本飽滿,但設定較高復試分數線,以接收符合自己理想的二志愿考生調劑的方式來優(yōu)化生源結構。這種情況下,你能認定這個法學院的招生專業(yè)條件水平不好嗎!
2.調劑與復試管理成本的不斷增加。流程上看,每年初試成績公布后,首先要做的便是復核成績,這給了考生懷疑和可能糾正自己考試分數的機會,招生部門則相應地要對這些提出復核成績申請進行復核并向考生作出回復。一旦分數確認,考生便要對照報考學校以往進入復試的分數線進行估算以決定自己是否需要調劑。一旦各類專業(yè)初試分數線發(fā)布,那些處于最低分數線和預計復試分數線之間的蕓蕓考生,便迅速形成一支龐大的調劑大軍,接收調劑信息的檢索和咨詢洶涌澎湃,蜂擁而至;任何一個學校接收調劑信息的發(fā)布,調劑報名的申請便會鋪天蓋地,滾滾而來。不論缺額七八個,還是三五十,調劑申請動輒成百上千。一些辦學時間短、缺乏招生經驗的學校,每每為高分考生調劑申請的到來而欣喜異常,殊不知其實這只是一時表面的虛假繁榮。隨著調劑考生最終選擇結果的逐步確定,一直處于變動狀態(tài)下的調劑才能漸漸落地。這是一個伴隨著以復試時間差為核心關鍵的多重復雜因素交互作用的博弈過程??忌蛯W校之間需要共同遵循的要求和規(guī)則較多,關系法碩方面的內容主要有以下6項:
(1)學校制訂調劑辦法,詳細說明接收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調劑復試辦法、聯系咨詢電話等,并在指定平臺公布;
(2)調劑必須在教育部統一指定的工作平臺完成,這是有效調劑的唯一途徑;
(3)考生填報申請調劑的學校,每次最多可選3個;
(4)學校每次開通調劑系統的時長,持續(xù)不得少于12小時;
(5)學校遴選調劑考生須按考生初試成績高低順序,不得以提交申請的時間順序等非學業(yè)水平條件為依據;
(6)考生提交調劑志愿后36小時內不得更改(三個選項各自計時);學?;貜驼{劑申請的時間不超過36小時,過時系統自動解鎖。
(7)學校應及時準確發(fā)布接收調劑名額的信息和相關條件要求,利用調劑系統留言功能予以提示,避免考生盲目調劑。
能否順利有效地進行調劑,一方面要看接收調劑的數量,另外就是考生對學校的了解和意愿程度,這個因素相當重要。缺額不多,學校條件尚好,調劑就比較順利。如果缺額較多,接收調劑量大,則必增加學校工作量。學校遴選的考生不來復試、來復試后不確認錄取、錄取之后又反悔請求學校解鎖、接收了錄取通知最終又不來報到,結果導致要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復試又復試,要么輪空寶貴的招生指標,凡此種種,都是長期困擾一些法學院長的老大難問題。筆者略微了解了今年一些學校,特別是非省會城市學校的復試錄取情況,如信陽師范學院、西南醫(yī)科大學(瀘州)、石河子大學、遼寧科技大學(鞍山)、延安大學、陜西理工大學(漢中)等等。通過對政策和信息的及時捕捉和有效把握,這些學校都在最低線上完成了招生任務。陜西理工大學招生計劃26個,一志愿無合格生源,全部需要接收調劑,兩次調劑復試后錄滿,法本法碩最低336分,非法本法碩338分。如果認為邊遠地區(qū)高校接收調劑的分數就一定會低,那是一種誤解。不錯,從全國來看,調劑流向通常遵循從北京等一線城市到其他地方、從東部逐次轉向中西部這個規(guī)律。全國統一分數線的一區(qū)、二區(qū)差異設置也在政策制訂上反映了這樣一種現實。但實際情況并不必然如此。寧夏大學今年招收約30名法碩,均為一志愿342分以上的考生(不含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石河子大學是目前位于我國最西端的法碩培養(yǎng)單位,今年分別招收非法本法碩和法本法碩44人、24人,分別接收調劑35人和14人,前者最低分345分,后者最低分342分。雖然身處二區(qū),但均在一區(qū)分數線上完成了招生任務。
針對提交申請但并不一定參加復試的考生,不少學校采取放大復試差額比例和及時順延遞補的辦法以避免考生不斷的流失和不斷地復試。有的學校工作更細,打電話逐個確認后再進行系統操作,以免遴選落空。
根據近年來招生中出現的糾紛和問題,主管部門在招生文件中提出:考生申請調劑前,應充分了解招生單位的調劑工作辦法,以及相關專業(yè)不同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養(yǎng)、獎勵、就業(yè)等相關政策。招生單位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今年法碩教指委秘書處建立了一個適時更新的微信群,匯集各法碩招生單位調劑信息,為學校和考生查詢了解提供了方便。
▍招收非全日制法律碩士研究生
在法碩教育中,“非全日制”法碩是2016年在取代“在職法碩”概念基礎上出現的一個新概念。“在職法碩”全稱是“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其實施依據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司法部《關于開展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工作的通知》(學位[1997]56號,1997年11月10日)。從1998年首次招生到2015年這項制度廢止,先后有80個法碩培養(yǎng)單位參與了在職法碩的招生和培養(yǎng)工作。在長達近20年時間里,在職法碩教育取得了顯著的辦學成效:一是定向為政法實務部門培養(yǎng)了大批學用結合的法律人才。二是構建起法學院校與政法實務部門合作招生培養(yǎng)法律人才的工作機制。每年不僅教育部發(fā)布專門招錄文件,司法部還協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5個部門聯合發(fā)布招錄文件,組織各自系統內符合條件人員優(yōu)秀骨干報考。各政法單位也都將此項工作納入本單位隊伍建設計劃,認真組織、積極選拔和推薦本單位有培養(yǎng)前途的優(yōu)秀骨干報考,生源質量明顯好。三是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基層和邊疆地區(qū)高級法律人才缺乏的問題,這些地區(qū)全日制畢業(yè)生不愿來,來了留不住,引人留人壓力大。在職法碩從單位來,到原單位去,不存在“留不住、下不去、用不上”的問題。實實在在解決了這些地區(qū)培訓提升法律專門人才的迫切需要。四是招錄培養(yǎng)管理方面探索出一套符合實際的管理措施,特別是排行管理工作機制。
2016年教育部統籌管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制度,發(fā)布實施《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宣告在職法碩教育制度的終結。自2016年年底以后錄取的研究生,從培養(yǎng)方式上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類型。非全日制法碩與在職法碩兩者比較,其差異和特點約有如下數端:
(1)招生管理方面,報考在職法碩,必須具有大學本科學歷、5年以上法律實務工作經歷(2006年后降為3年)和所在單位同意報考推薦意見;入學考試科目設為政治理論、法律專業(yè)綜合、外國語3門,政治理論由招生學校自行考查,后兩門實行全國聯考;復試錄取最初實行劃定全國統一分數線,后改由學校自主劃定錄取分數線,學位辦制訂了一套嚴格完善的各校錄取成績排名管理監(jiān)督辦法;招考工作由學位辦組織實施,招生簡章的發(fā)布和考試、錄取均自成一體,獨立運行。報考非全日制法碩,不問考生是否在職,工作年限若何,政策上亦不排除大學專科學歷者報考;報名、考試科目設置、考試、復試與錄取,一律納入全日制統考碩士研究生招考管理工作框架,考試科目、復試準入最低分數線等,一準全日制法碩報考;招考工作由教育部學生司研招處負責。
(2)培養(yǎng)方式,在職法碩士采取集中授課等靈活形式,制定并執(zhí)行與全日制法碩不盡一致的培養(yǎng)方案和學業(yè)要求。非全日制法碩一準全日制法碩培養(yǎng)方案的相關要求,只是授課時間安排與全日制有所不同。
(3)在學籍與學生管理方面,在職法碩均為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和工資關系不轉入學校,學生完成學業(yè)后,學業(yè)檔案材料轉入本人所在單位。非全日制法碩學生入學后,另建學籍檔案,不要求轉入學生本人檔案,也不享受全日制學生受國家財政負擔的獎助學金待遇,住宿視學校各自規(guī)定的條件而定。
(4)在職法碩因未納入學歷教育范疇,完成學業(yè)者僅獲得碩士學位證書,而無研究生學歷證書,故學業(yè)結果為“單證”。非全日制法碩屬于學歷教育,只是攻讀研究生方式為非全日制,故完成學業(yè)后可同時獲得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即“雙證”,證書特標注“非全日制”字樣。
2017年教育部會同國家發(fā)改委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類編制和下達研究生招生計劃,首次執(zhí)行非全日制的招生和培養(yǎng)管理模式。這種研究生教育管理模式在法碩教育中的實施效果如何,對法學院校法碩招生培養(yǎng)管理工作有何影響,筆者曾調研和了解過二十幾所老牌法碩培養(yǎng)單位,從反映的實際情況看,非全日制法碩教育類型所面臨的問題是共性的和系統性的。所謂“共性”,就是說幾乎所有的法學院校都面臨相同或類似問題,所謂“系統性”,就是說這些問題表現在從招生到培養(yǎng)過程、從學生管理到畢業(yè)就業(yè)全方位和各環(huán)節(jié)。
在招生方面,把招考非全日制法碩納入全國統考管理模式后,能夠達到與應屆報考全日制法碩考生初試分數線一致的一志愿在職考生數量太少,加之主管部門規(guī)定允許報考全日制法碩的考生調劑錄取為非全日制法碩,這首先導致大量有攻讀需求的政法實務部門的在職考生不易得到學習機會的后果,那些長期與法學院校有著良好合作聯系的實務部門對此表示不解,特別是在教育培養(yǎng)條件資源相對薄弱和不發(fā)達地區(qū)。學校方面則受招考政策的束縛和掣肘,面對實務部門持續(xù)不斷的隊伍建設需求而無可奈何。把研究生培養(yǎng)方式按全日制與非全日制進行類型劃分,只不過是業(yè)務主管部門對研究生教育管理指標體系設計方式上的調整變化,其目的本應是便利教育統計、宏觀決策和公共信息服務,屬于日常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其本身無可厚非,甚至改“在職攻讀”為“非全日制”后,明確為在職攻讀者頒發(fā)學歷證書的政策,解決了過去長期為完成在職攻讀法碩學業(yè)者只頒發(fā)“單證”的老大難題,這本是一個進步,顯然是好事。但問題是,在把“在職攻讀”納入“非全日制”概念框架時,應對在職攻讀固有的成熟有效的招錄培養(yǎng)方式予以充分考慮和吸收,在制度設計上予以合理銜接,而不應對原有模式進行簡單化操作處理。把考試科目由兩科變?yōu)樗目?、設定初試一條線的招錄模式,完全是盲目一刀切做法,是教育服務法治實踐主戰(zhàn)場理念和具體舉措上的一個倒退,根本背離中央關于要打破法學院校與實務部門之間“體制壁壘”的政策精神(參見“五三”講話)。
未能錄取為全日制法碩的一志愿考生的大量存在,與學校非全日制招生計劃指標的大量空余這兩方面因素匯合一處,自然形成了全日制法碩考生滾滾流向非全日制法碩的局面,進而帶來被錄取為非全日制類型的法碩學生群體構成復雜、相當程度上的身份錯位的問題。“非全日制”研究生,顧名思義,就是說該生已經就業(yè),已有本職工作,在保留本職工作不變狀態(tài)下兼職完成學業(yè),不是全職學生、不是專職學生。主管部門的招生政策也明確非全日制類型的招錄,只面向已就業(yè)的在職人員,由學校進行定向培養(yǎng)。但實際上,不少學校在非全日制類型法碩的招錄中,接收了全日制法碩考生的調劑,只有武漢大學、復旦大學等極少數法學院自改制以后一直堅持不招。而在調劑考生中,大部分其實是并未就業(yè)的應屆生或往屆生。這是直到今年仍然突出存在的一個情況。某政法大學今年計劃招收非全日制法碩138名,一志愿上線考生僅有15名,其余均要接收調劑。其實,這些調劑考生大多不是在職考生,他們也并不都真心愿意被錄取為非全日制法碩。他們之所以在簽訂定向協議和知情承諾書之后接受學校的錄取,主要因為別無選擇,除非像有的考生那樣選擇“二戰(zhàn)”。最終,專職或全職的非全日制法碩學生構成了校園里一個在職狀態(tài)虛實混合的法碩群體。有些學校非全日制法碩學生在讀期間引發(fā)的學業(yè)安排和學生管理上的種種問題,皆導源于此。
例如,某政法大學在校一年級非全日制法碩第二年報考全日制法碩,學?;蛳拗破鋱罂迹虿扇嘁酥嬕?guī)定只允許報考外校,不得報考本校。又有一所政法大學,常常面臨著錄取為非全日制法碩之后學生不來報到,直接使大量非全日制招生指標和工作成果歸零的尷尬境地。在讀期間授課等學務安排期難劃一,培養(yǎng)秩序和質量要求難以保障,這是一直困擾非全日制法碩教育的又一個突出問題。某政法大學自招收非全日制法碩以來,申請培養(yǎng)方式變更的18人次當中,14人次就是非全日制法碩學生。授課方面,由于學生來自全國各地,在職狀態(tài)構成復雜,學校又以每學期集中方式授課,半工半讀、異地攻讀不一而足,上課請假情況過多。相對于全日制學生,非全日制學生對學校教學活動參與度低,某政法大學反映:因未成立黨支部,住宿分散,班團活動難以組織,學生凝聚力難以提升,給學生事務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受限于現有獎助政策,僅部分社會獎學金對非全日制同學開放,部分同學存在較大心理落差,對學校管理投入認同度較低。教學過程中,非全日制研究生因構成復雜,有全職人員,有實習人員,還有一部分同學未從事任何職業(yè),故教學安排難以達到所有同學期望,請假問題比較突出。
在學生管理方面,目前各招生單位不斷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比以前更加嚴格向錄取為非全日制類法碩學生明確培養(yǎng)方式和學業(yè)管理政策,往往在錄取之前的知情承諾書中,對于戶口檔案管理、住宿條件提供、獎助學金等學業(yè)資助獎勵政策待遇、畢業(yè)派遣等各個事項,都逐一開列明白,確認之后,各自遵守,以免生隙。
總的來看,非全日制法碩教育的紙面規(guī)定與現實實際都存在較多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不在法學院校,更不在蕓蕓考生,是僵化的考試管理制度及其衍生出的別扭的招生政策所致?!胺侨罩啤苯逃臼翘嵘龑W歷和攻讀學位很好的一種辦法、一個途徑,決策者的剛愎自用和簡單武斷,活生生把一件好事搞成了四不像。
▍簡單的結語
前文我們重點分析了法科研究生招考當中的一些突出問題,學校和考生在招錄過程中面臨的一些困境。目前我國的研究生招錄工作,早已發(fā)展成一個極為復雜的教育管理系統。招生政策規(guī)范體系不斷地打補丁,招生專業(yè)和考生的類型與類別愈益繁瑣細碎地劃分,報考注冊初試復試以及考務管理工作流程的冗長拖沓,使得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統的運轉變成了一架累贅不堪的機器。本文提出和分析的這些問題,其實有很多是人為的,也因此如果要解決起來也并非關山漫漫、困難重重地難以企及。正常情況下,凡由政策引發(fā)的問題,都可通過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予以解決。但這里最為關鍵的是制訂政策和調整政策者的思想和觀念。決策者如果總是從固守自己一畝三分地的本位立場出發(fā)去考慮問題,總把自己想象為掌握育才全部真理奧秘的人,總是以教魚學游泳的心態(tài)來提要求、做部署、定舉措,這樣怎能辦成讓人民滿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