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東莞市第十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23年1月6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不是東莞市十七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二、市政協(xié)副主席;
三、東莞軍分區(qū)政委;
四、市現(xiàn)職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
五、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六、在莞居住和工作的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七、市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調研員,市十七屆人大三次會議秘書處副秘書長;
八、市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基層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
九、市直屬正處級以上單位及中央和省駐莞單位主要負責人;
十、出席政協(xié)第十四屆東莞市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全體委員;
十一、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
十二、部分鎮(zhèn)(街道)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各鎮(zhèn)(街道)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
遇有特殊情況,列席和邀請列席人員范圍,市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東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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