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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申領暫行細則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東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申領暫行細則》的通知

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3號)的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東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申領暫行細則》,現(xiàn)予印發(fā)。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特色人才的住房保障,明確申辦及管理規(guī)定,給予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特色人才是指依據(jù)《實施辦法》,經(jīng)認定、評定或經(jīng)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確定的東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獲認定、評定或“一事一議”確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辦理換領特色人才證書的東莞市特色人才。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住房補貼,特指《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對應的住房性質須為商品住房。

第四條  補貼資金,按屬地原則,由市財政和特色人才所屬園區(qū)、鎮(zhèn)(街道)按照3:7[市財政30%,園區(qū)、鎮(zhèn)(街道)財政70%]比例分擔。其中,特色人才所屬單位為市屬事業(yè)單位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住房補貼事項,研究解決申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特色人才的認定評定,特色人才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補貼申辦的公告發(fā)布、復核、補貼名單形成、市級資金預算決算編制及市級資金下達等工作。

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補貼申請的受理、初審、編制本級資金預算決算,會同園區(qū)、鎮(zhèn)(街道)財政分局撥付市級及本級補貼資金。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商品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信息、人才租住優(yōu)惠和保障房租住優(yōu)惠等情況的審查。

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負責特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商品住房的登記備案信息和申請購房補貼的商品住房是否為在本市范圍內(nèi)首套房及購房總金額等情況的審查。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guī)定審核、批復市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guī)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

園區(qū)、鎮(zhèn)(街道)財政分局負責按規(guī)定審核、批復本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guī)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會同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撥付市級及本級補貼資金。

第九條  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東莞市稅務局等部門對申請單位和申請人進行安全信用審查,核查是否存在不宜享受補貼的情形。

第三章  補貼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租房補貼

(一)特色人才申領租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購買過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優(yōu)惠和保障房租住優(yōu)惠。

2.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后,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

3.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后,至申請住房補貼期間內(nèi)在我市工作。

(二)租房補貼標準

租房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補貼的,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補貼的,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申請部分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在《實施辦法》實施后申請的部分,按照《實施辦法》及本細則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補貼標準是指《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暫行辦法》(東委發(fā)〔2013〕8號)或《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2018〕32號)規(guī)定的租房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購房補貼

(一)特色人才申領購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圍內(nèi)享受過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內(nèi)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yōu)惠政策,且未在本條規(guī)定的時間之外在我市購買過商品住房。

2.在首次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之日(含當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內(nèi),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我市首次購買首套商品住房,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3.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后,須在我市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在申請購房補貼時仍在我市工作。工作情況以在我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和個人工薪所得稅情況為準。

采用柔性引進的特色人才,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至申請購房補貼當月(含)的期間須滿12個月,且期間應符合相應在莞工作時間要求[特級人才每年達到6個月(含)以上,其他類別人才每年達到9個月(含)以上]。

(二)購房補貼標準

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的,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的,繼續(xù)按申請時的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標準執(zhí)行,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標準是指《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暫行辦法》(東委發(fā)〔2013〕8號)或《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2018〕32號)規(guī)定的購房補貼標準。

購房補貼申請通過的,按5年等額發(fā)放,除第1年的購房補貼發(fā)放無需特色人才再次提出發(fā)放申請外,接下來連續(xù)4年,每年均需另行提出一次購房補貼發(fā)放申請。因申請人或所在單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請的,相應年度購房補貼不予補辦。

第十二條  特色人才配偶于婚前在莞已購買過商品住房,婚后特色人才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所購商品住房不屬《實施辦法》及本細則所規(guī)定的在我市首次購買的首套商品住房。

第十三條  特色人才存在婚姻解除情形,在婚姻解除前,特色人才(或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購買過商品住房的,在婚姻解除后,特色人才(或其現(xiàn)配偶、未成年子女)所購商品住房不納入購房補貼范圍。

第十四條  特色人才類別提升,按如下標準執(zhí)行:

(一)此前未在我市申領過租房或購房補貼的,按提升后的人才類別對應的現(xiàn)行補貼標準執(zhí)行;

(二)正在享受租房或購房補貼的,已申請部分不再補貼差額,剩余年限的新申請部分按提升后的人才類別對應的補貼標準執(zhí)行,其中2021年1月1日(不含)以前成功申請過租房或購房補貼的,剩余年限的新申請部分按提升類別后的人才類別對應的原特色人才租房補貼或購房補貼標準執(zhí)行;

(三)已享受完租房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不再補貼差額。

第十五條  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津貼的財政供養(yǎng)的事業(yè)單位人員,符合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申領條件的,在首次申請住房補貼時應當一次性扣減以往已發(fā)放的住房津貼,并在下一年度申請時扣除上一年度已發(fā)放的住房津貼。

第十六條  已享受市內(nèi)(含園區(qū)、鎮(zhèn)和街道)其他住房補貼(包括但不僅限于含安家補貼等類似性質的、使用財政資金發(fā)放的補貼)政策待遇,符合租房補貼或購房補貼申領條件的,應當扣減已發(fā)放的有關補貼金額。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屬特色人才的,按類別較高一方可享受的標準發(fā)放住房補貼。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特色人才申請住房補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發(fā)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特色人才住房補貼年度申請公告,通過其門戶網(wǎng)站對外發(fā)布。

(二)個人申請。特色人才下載并填寫公告中的表格,連同佐證材料,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并加具意見后,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請。

(三)初審。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初審,并將審核結果匯總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復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的租房、購房和申請?zhí)顖笄闆r進行復核。

(五)安全信用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通過復核的申請名單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東莞市稅務局等部門意見。

(六)形成補貼名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各部門意見,形成補貼名單。

(七)補貼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向鎮(zhèn)街(園區(qū))將補貼名單和市級資金下達至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各園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園區(qū)、鎮(zhèn)(街道)財政分局將市級和本級資金撥付至申請人賬戶。

申請不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按不同情況,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租房補貼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購房補貼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在年度申請公告中進行調整。調整后如與本細則規(guī)定有所不同的,以當年度發(fā)布的申請公告為準。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特色人才申請住房補貼的商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能用于出租(轉租)、借住、辦公、投資等用途。特色人才自首次提交申請之日起5年內(nèi),不得轉讓申請住房補貼所涉及的商品住房。一經(jīng)查證,不得再享受未發(fā)放部分的購房補貼。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或填報虛假資料或信息申請補貼的,自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5年內(nèi)不得享受我市的人才政策待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其特色人才認定、評定結果,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特色人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政策,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其特色人才認定、評定結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職業(yè)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良記錄,或存在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在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各類人才計劃或科技項目,或在從事學術、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三)存在刑事犯罪記錄。

(四)不在東莞工作[獲特色人才評定認定(柔性引進人才除外)當月(含)起,未在莞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及個人工薪所得稅累計超過3個月的,視為不在東莞工作。屬柔性引進人才的,須每年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時間達到9個月(其中特級人才6個月)以上(含),否則視為不在東莞工作]。

(五)其他不應當享受本住房補貼政策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存在以下規(guī)定情形之一,且申請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者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該申請人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政策,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其特色人才認定、評定結果:

(一)在申報財政扶持資金、各類人才計劃或科技項目,或在從事學術、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存在刑事犯罪記錄。

(三)近3年內(nèi)有被限制開展經(jīng)營活動、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單次罰款10萬元(含)以上行政處罰,或一年內(nèi)有三次(含)以上罰款1000元(含)以上行政處罰等違法記錄的。

(四)其他不應當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政策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特色人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政策:

(一)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

(三)其他應當暫緩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實施辦法》實施期屆滿前消除的,可繼續(xù)申領住房補貼,可根據(jù)申請記錄一次性補發(fā)住房補貼。如上述情形在政策實施期屆滿仍未消除的,將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存在以下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且申請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者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該申請人暫緩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政策:

(一)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二)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

(三)存在被相關部門列入經(jīng)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等失信記錄的。

(四)其他應當暫緩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政策的情形。

如上述情形在《實施辦法》實施期屆滿時仍未消除的,將不再享受特色人才住房補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為做好政策銜接,《實施辦法》實施后認定、評定的第一批特色人才,在2019年10月1日(含當日)后所購商品住房,在符合本細則有關購房補貼其余條件的前提下,可享受本細則規(guī)定的購房補貼。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指的屬地,以特色人才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屬地,或當前所在單位納稅屬地,或在我市創(chuàng)辦的單位屬地(優(yōu)先采用繳納個人工薪所得稅屬地)確定。

第二十八條  特色人才在領取購房補貼的5年內(nèi)屬地發(fā)生變化的,以申請時的屬地確定分擔當期的購房補貼資金的園區(qū)、鎮(zhèn)(街道)。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指的市屬事業(yè)單位,以市財政局確定的名單為準。

第三十條  特色人才(柔性引進人才除外)在莞工作情況,以在我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和個人工薪所得稅情況為準。

其中,申請人在申請認定評定特色人才過程中,已獲同意可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特色人才認定評定規(guī)定的工作情況材料的,在申請本細則規(guī)定的住房補貼時,可繼續(xù)沿用相同類型的材料替代本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工作情況材料。

第三十一條  依據(jù)《東莞市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4號),經(jīng)市政府確認獲得我市配套服務資格的人才,參照本細則規(guī)定申請補貼。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首次補貼申請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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