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章寧旦
□ 本報通訊員 范佳文
一場飯局,在沒有人勸酒的情況下,溫某主動敬酒喝了一點酒,卻不幸誘發(fā)冠心病猝死,家屬將同桌7人和飯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賠。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同桌7人對溫某的死亡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52184元,飯店老板不承擔責任。原、被告提起上訴,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李某、黃某等7人邀約溫某一起到被告鄔某經營的飯店吃午飯,由被告羅某自帶約1斤桑子泡酒及7兩白酒。吃飯過程中,溫某因為要開車沒有喝酒,其余人也沒有向溫某勸酒。在飯局快結束時,溫某主動拿起酒杯敬酒并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畢后,溫某突感身體不適。李某見狀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開車載溫某去醫(yī)院救治。但李某家住外地,對道路不熟悉,導致來回繞路。溫某于當天14時左右到達醫(yī)院,經搶救1個多小時后仍不治身亡。經司法鑒定,溫某符合飲酒誘發(fā)冠心病猝死。
事故發(fā)生后,溫某的家屬認為,溫某的死亡與各被告一起喝酒、沒有及時送醫(yī)院搶救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各被告有明顯的過錯。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溫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5萬余元。
興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溫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涉案的飯局上,溫某疏于履行對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義務,致使飲酒后突發(fā)心肌梗死,本人應負主要責任,即承擔95%的責任。
法院指出,同桌飲酒后參與者發(fā)生人身損害,若其他人實施了強制勸酒、拼酒等積極加害行為,或是沒有履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的,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同桌人無過錯則無需擔責。同桌7人知道溫某身體不適時疏忽大意,未盡到人道主義將溫某及時送到醫(yī)院救治,沒有充分、全面、及時履行基于飲酒行為而應承擔的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致使溫某錯過了最佳救治時機。同桌人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因此對溫某的死亡承擔輕微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承擔5%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飯店經營者鄔某存在過錯行為,因此,鄔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