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wǎng)
文 | 李英鋒
“三電系統(tǒng)終身保修”“終身免費充電”“終身免費車輛保養(yǎng)”“終身免費道路救援”……火熱的市場之下,一些新能源車企為了爭奪消費者,紛紛打出售后服務“免費”牌。然而,經媒體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新能源車企“宣傳是免費,其實限制多”。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那么,天下有沒有免費的汽車售后服務呢?一些新能源車企在宣傳時口口聲聲說“可以有”甚至“必須有”,但在兌現(xiàn)時,卻又變成了“附條件有”。
一些新能源車企先用這種模糊的“免費”概念吸引消費者關注,再以種種明確具體的條件限制縮小免費范圍、提升免費門檻的營銷行為,于情而言,違逆了消費者的消費預期,拉低了消費者的消費體驗;于法而言,則是打法律的擦邊球,甚至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真實、全面宣傳是企業(yè)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此外,我國《廣告法》第九條規(guī)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一些新能源車企所做的“免費”宣傳本質是一種對商品和服務的允諾。如果車企在宣傳過程中或銷售過程中未告知消費者相關限制條件,在消費者買車之后,才在售后體驗過程中發(fā)覺“處處受限”,無疑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涉嫌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即便相關車企在售車協(xié)議中列出了消費者免費享受售后服務的相關限制條件,但售車協(xié)議多為頁數(shù)、內容較多的格式合同,如果車企未明確告知或顯著提示消費者注意“免費售后”的限制條件,致使消費者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也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再退一步講,相關車企在臺上大張旗鼓地宣傳或炒作“免費”售后,在臺下卻搬出一系列限制條件,縱使車企能夠在具體銷售環(huán)節(jié)盡到告知、說明、提請注意義務,也容易讓人先入為主地誤解,違背了法律有關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作出允諾應該“準確、清楚、明白”的要求。
經營者無論是做允諾還是做廣告,都應該恪守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針對涉及消費者權益尤其是重要權益的內容,不能打模糊牌、概念牌,要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現(xiàn)在新能源造車賽道異常熱鬧,不少企業(yè)紛紛入局,前景廣闊。但是,任何行業(yè),不管新舊,都應該遵循誠實守信的商業(yè)原則,新能源車企只有如實宣傳才能經受住售后實踐的檢驗,才能贏得消費者的更多信任,這一行業(yè)才能發(fā)展長久。否則,只能自食惡果。
李英鋒(公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