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0歲男子張某通過手機微信搜附近的人,加好友約見面后男扮女裝脅迫搶劫廖某明,并將廖某明左大腿和生殖器劃傷。廖某明害怕其繼續(xù)傷害自己,被迫微信掃碼轉賬200元錢給張某。張某收到錢后,才讓廖某明離開。
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被告人張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廖某明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636.56元;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0元,返還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廖某明。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末,張某通過手機微信搜附近的人,加廖某明為微信好友。張某化名“張麗”以女性身份在微信中與廖某明聊天。雙方聊了一段時間后,2020年9月8日,張某主動約廖某明見面,并通過微信將位置發(fā)給廖某明。廖某明應約趕到資興市東江羅圍汽車站附近的酒店客房,當時在房間內的張某男扮女裝、戴女性的假長頭發(fā)。
二人先是在房中喝酒閑聊,隨后張某以生活困難為由向廖某明“借錢”,廖某明拒絕并想離開。張某攔住廖某明并以“不愿意借錢兩個人就一起死”等語言相威脅,廖某明繼續(xù)拒絕并執(zhí)意離開。張某見語言脅迫無果,就拿起一空啤酒瓶砸向廖某明身邊,廖某明仍堅持不“借錢”。張某見狀撿起啤酒瓶碎片砸向廖某明,將廖某明左大腿劃傷,廖某明還是堅持不“借錢”而是要離開。張某又撿起一啤酒瓶碎片扔進廖某明褲襠,將廖某明生殖器劃傷。廖某明見張某的暴力行為一步一步升級,害怕其繼續(xù)傷害自己,被迫微信掃碼轉賬200元錢給張某。張某收到錢后,才讓廖某明離開房間。
經(jīng)鑒定,廖某明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微傷。
被害人廖某明于2020年9月9日到××街道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治療,花醫(yī)療費261.50元、交通費55.65元;于2020年9月14日到郴州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花鑒定費400元;于2020年11月到郴州某醫(yī)院進行淺表腫物激光切除手術,花醫(yī)療費2919.41元。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并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時雖有反復,最后又當庭認罪,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遂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限被告人張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廖某明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636.56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廖某明其他的訴訟請求;四、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0元,返還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廖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