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千元報團游張家界遭另收費等違約,法院旅游速裁庭:退五千
外出旅游交了7000余元團費,到達當地卻發(fā)現導游還要額外收費,各種細節(jié)也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怎么辦?湖南張家界游客年某要求退團。在向市長熱線投訴無果之后,牛某向法院起訴。張家界永定區(qū)人民法院旅游速裁庭組織調解,旅行社退還團款5000元。
3月12日,湖南高院舉行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湖南高院新聞發(fā)布會現場
湖南高院披露的案情顯示,年某一行3人報團去張家界旅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支付團款共計7680元。在旅游行程中,因出現實際住宿情況與合同約定的四星級賓館不符、導游額外收取580元索道費、門票預定時間不符等問題,經多次溝通未果,年某一行認為該旅行社不講誠信而違約,導游態(tài)度差,遂不愿繼續(xù)履行合同,旅行社不同意,發(fā)生糾紛。年某撥打市長熱線投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其損失7000元,但協商處理未果。年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團款7680元以及因旅行所支出的費用。
張家界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托旅游速裁庭組織旅行社負責人與年某在旅游景區(qū)的審判聯絡點現場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庭外和解,旅行社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團款5000元。
湖南高院認為,在旅游服務領域,旅游服務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要求旅游消費者額外交費,以及部分旅游服務從業(yè)人員服務意識淡薄等現象時有發(fā)生,導致旅游消費者維權頻繁。這類糾紛一般涉及標的額較小、爭議不大,法院利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及時化解矛盾,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并及時履行,不僅保護了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減少了當事人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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