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朋友欲承攬某項業(yè)務遭拒,時任副檢察長就安排人員查辦對方,并在事后參與利潤分成。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發(fā)布的相關起訴書披露了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長劉建鄴的受賄細節(jié)。
檢方指控,劉建鄴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約1136萬元。2020年12月31日,劉建鄴一審獲刑10年6個月,并被處罰金100萬元。
2020年9月,無為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劉建鄴涉嫌受賄一案。(來源:安徽紀檢監(jiān)察網(wǎng))
劉建鄴,男,1957年4月出生,漢族,江蘇南京人,上世紀90年代中期起,歷任馬鞍山市原金家莊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局長,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正處級檢察員等,2018年5月退休。
2019年9月,劉建鄴通報被查,2020年1月被刑拘,次月被執(zhí)行逮捕。2020年4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就劉建鄴涉嫌受賄罪一案提起公訴。
檢方依法審查查明:1996年至2018年,劉建鄴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13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約1136萬元。其中,人民幣1115.3萬元、港幣10萬元、美元500元以及一塊價值人民幣81433.29元的手表和一條價值人民幣43990元的項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起訴書發(fā)現(xiàn),劉建鄴受賄財物中,有人民幣638.6萬元和港幣10萬元為某小額貸款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甲所送。
根據(jù)檢方指控,早在1996年,陳某甲為順利承接某公司勞務業(yè)務,與劉建鄴商定讓劉的妻子趙某到陳某甲處工作,陳某甲每月支付1萬元。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趙某未實際工作,以工資、獎金、勞務費名義收到陳某甲給予的37萬元。
陳某甲送給劉建鄴最大的一筆賄賂緣于承接某鋼鐵廠的鋼渣回收等業(yè)務。
起訴書介紹,2008年初,陳某甲欲承攬某公司鋼軋總廠的鋼渣業(yè)務,被時任該公司經(jīng)理黃某和分公司經(jīng)理葛某拒絕。為順利承接該業(yè)務,陳某甲找劉建鄴幫忙。
劉建鄴、陳某甲和時任前述公司經(jīng)理助理尹某(另案處理)商定,由尹某提供葛某、黃某的經(jīng)濟問題舉報材料,劉建鄴安排人員查辦葛、黃二人。
陳某甲承接業(yè)務后,劉建鄴、尹某參與利潤分成。2008年4月,葛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查處;同年12月,黃某因違紀被調(diào)離崗位。在尹某等人幫助下,陳某甲順利承接業(yè)務,并約定每月以分紅款名義送給劉建鄴、尹某各20萬元。2012年5月,陳某甲的鋼渣業(yè)務終止。期間,劉建鄴、尹某既未出資,也未參與經(jīng)營管理,卻以分紅款名義收受陳某甲所送現(xiàn)金合計1200萬元,劉建鄴、尹某各分得600萬元。
2020年12月,無為市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對劉建鄴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來源:無為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身為反貪局長、副檢察長,劉建鄴還多次接受請托,通過向辦案單位相關人員打招呼等方式,為他人謀取利益。
起訴書披露,某物資公司2017年因樹脂注水問題被公安機關調(diào)查。劉建鄴接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丙請托,給相關辦案單位領導打招呼,對陳某丙給予關照。為防止公司銀行賬戶被凍結,陳某丙從公司銀行賬戶轉(zhuǎn)移資金到其個人銀行賬戶,并支取150萬元現(xiàn)金交給劉建鄴保管。案件結束后,陳某丙多次向劉建鄴討要該筆錢款,劉建鄴予以拒絕,并聲稱陳某丙經(jīng)營該物資公司時曾表示賺錢帶其一起分。
2012年,劉建鄴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職務便利,在偵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接受他人請托,為涉案的曹某提供關照。事后,曹某為表示感謝在酒店宴請劉建鄴,并送給劉建鄴一塊價值81433.29元的卡地亞牌手表。#p#分頁標題#e#
2003年至2017年,劉建鄴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副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某公司質(zhì)量監(jiān)督中心原黨委書記劉某丁的請托,為劉某丁相關舉報線索處理方面提供關照,多次收受對方所送現(xiàn)金合計2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多名行賄人還在劉建鄴女兒結婚之際送上“厚禮”。
起訴書介紹,2013年7月,劉建鄴女兒結婚,陳某甲到婚禮現(xiàn)場以祝賀名義送上港幣10萬元;陳某丙則前往劉建鄴家中,送給其女兒一條價值43990元的鉆石項鏈。此外,劉建鄴父親去世、外孫女出生、其本人住院做手術等期間,也有多人送上5千至5萬元不等的現(xiàn)金。
據(jù)無為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20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劉建鄴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一審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建鄴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通過打招呼等方式,在承接業(yè)務、結算業(yè)務款以及相關案件處理等方面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36.122329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劉建鄴當庭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