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二字,近年來越來越高頻率地出現(xiàn)在公眾視野之中。
由于它往往與“賣卵”、“地下醫(yī)院”等違規(guī)操作聯(lián)系在一起,也引起了很多人的抵制與反感。大家都知道在我國代孕是不被允許的行為,但現(xiàn)實為何還是屢禁不止呢?
大學城附近隨處可見的代孕、賣卵廣告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目前我們所謂“不允許代孕”僅僅是停留在衛(wèi)生部的部門規(guī)章層面上:2001年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2004年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但違規(guī)者只要未構成犯罪,只會被處以警告及三萬元以下罰款。而且在2015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更已將“禁止代孕”的相關條款刪除。
或許有人會覺得,正是這些規(guī)定的曖昧態(tài)度導致了我國當前代孕黑色產(chǎn)業(yè)的猖獗。但其實,對于非法買賣卵子、組織誘導代孕等行為,我們都是堅決打擊的。
但對于親友之間的無償代孕,以及你情我愿的有償商業(yè)代孕,全面禁止的一刀切反而可能催生更多的社會問題。事實上,是全面禁止還是有條件地開放代孕技術應用,這也是當前我國乃至全世界都正面臨的艱難抉擇。
2016年 這名澳大利亞46歲的母親為身患白血病無法生育的女兒代孕成功
早在1976年,美國的諾艾爾·基恩(Noel Keane)律師就起草了世界上第一份代孕母親與一對已婚夫婦之間的正式合同。
盡管面臨著道德、宗教、哲學、與法律的諸多阻力,在當時美國社會的普遍譴責聲中,他還是終其一生堅持擁護代孕的合理與合法性。
基恩認為,代孕對于那些不幸的不育者來說,是一種充滿人文關懷和道德的生育方式。而在他去世的時候,確實有無數(shù)在他的協(xié)助下獲得子女的家庭前來表示感謝。
1985年 正在與代孕媽媽和委托方會談的基恩
但就算在代孕最為“先行”的美國,實踐過程中也常常面臨著各種不盡如人意的問題出現(xiàn)。
首先從醫(yī)學操作邏輯上,代孕就可以分好幾種類型。最常見的當然就是已婚夫婦提供精子和卵子,進行體外受精后將胚胎植入代孕母親的子宮進行妊娠和分娩。
但如果夫婦其中一方無法提供生殖細胞,則可能出現(xiàn) 夫精+捐獻者卵/捐獻者精+妻卵/夫精+代孕者同時供卵/捐獻者精+代孕者同時供卵/直接由捐獻者提供的胚胎植入代孕者體內 這么多種情況。
*這還不包括大嚶帝國常見的同志婚戀找代孕情況
英國富豪Barrie與其伴侶Tony及他們通過代孕得來的雙胞胎
我們一般按代孕者是否提供卵細胞來分為完全代孕(代孕子女與代孕者無基因關聯(lián))與部分代孕(代孕子女與代孕者有基因關聯(lián))兩種;或是按照是否支付報酬來分為有償和無償代孕兩種。
在醫(yī)學倫理上最常見的問題就是,代孕子女究竟應該算是誰的孩子?
在1986-1987年間,美國有一起著名的監(jiān)護權案件,就是由代孕協(xié)議引起的。當時名為威廉·斯特恩(William Stern)的男子與其妻子伊麗莎白·斯特恩(Elizabeth Stern)找了一位代孕母親瑪麗·貝絲·懷特海德(Mary Beth Whitehead)。
著名的Baby M 及其生父Stern
由于妻子患有多發(fā)性硬化癥,他們擔心懷孕過程中對胎兒的影響以及潛在的遺傳病威脅,就找了懷特海德提供卵子及代孕。然而在出生后,懷特海德拒絕將孩子還給斯特恩。#p#分頁標題#e#
那么在這種復雜情況下,應該如何判定孩子的歸屬?傳統(tǒng)定義上誰生的當然就是誰的娃,但在醫(yī)學科技的干預下女性已經(jīng)完全可以生下一個與自己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孩子。
雖然在這一案件中懷特海德與孩子有密不可分的血緣關系,但她與其生父又有協(xié)議在先,而當時新澤西州的法律中又無與代孕相關的法例可供參考。最終,法官判定懷特海德為孩子的合法親生母親,但根據(jù)“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撫養(yǎng)權由斯特恩夫婦獲得,懷特海德則獲得探視權。
抱著Baby M的懷特海德
可想而知,后續(xù)的幾年間這兩個家庭也是鬧得雞飛狗跳并持續(xù)上訴。
直到2004年孩子成年,自己終止了懷特海德女士的父母權利,并通過收養(yǎng)程序指定了伊麗莎白·斯特恩的生育權,其爭議才算告一段落。
單是代孕帶來的倫理問題已經(jīng)讓全球的司法機構頭痛難耐,現(xiàn)在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大部分此類案件都只能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來考慮判處。也就是說,孩子跟哪個家庭比較好,就跟哪個。
法規(guī)缺失的時候 底層代孕者往往是最容易受到嚴重傷害的一方
但實際上,尋找代孕的人有搶奪孩子的,但更多的還有拋棄孩子的。
既然是通過代孕這種高昂代價獲得的孩子,很多家庭會想要通過試管嬰兒、基因檢測等渠道來挑選性別、特征,而且沒有經(jīng)過懷胎之苦,他們對于孩子的血緣羈絆往往沒那么深厚。
而且在很多禁止代孕的國家與地區(qū),有錢人家會通過“生育旅行”來做跨境合法代孕。那么只要出現(xiàn)早產(chǎn)、嬰兒有先天缺陷的情況,他們往往就會譴責代孕者懷孕期間不夠小心,進而直接放棄這個孩子。
人工授精讓“生育”失去了它原有的溫度
所以當生育能力變成一種商品,不僅僅是代孕者的權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嬰孩的人權也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事實上,代孕問題的復雜程度遠遠超乎很多常人的想象。它既符合了人類對于生育權利保障的美好愿望,又暗藏了一套剝削女性身體價值的行為邏輯;它可能幫助深陷貧困的絕望人家走出陰影,也可能導致正值青春的少女墮入無邊深淵……
想要客觀公正地探討、認知這一醫(yī)療科技帶來的利弊,從倫理道德到社會現(xiàn)實,從法律規(guī)章到醫(yī)療發(fā)展,乃至于社會階級、貧富問題等諸多矛盾都必須考慮在內。
歸根結底,科學技術發(fā)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似乎還是人性中帶有缺陷造成的。而所謂法規(guī)制度,就是用來制衡、約束我們向善而行的一套準則。
或許只有根據(jù)前人經(jīng)驗總結出一套完美的制度規(guī)定,或者醫(yī)療科技再進一步突破,我們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代孕這一“世紀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