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奉楚
1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被犯罪嫌疑人向某行兇,不幸遇害。經(jīng)初步調(diào)查,向某與周春梅系同鄉(xiāng)關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周春梅向法院為其“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報復。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毫無疑問,這是一起典型的報復法官的極端惡性事件。為一己私利而喪心病狂地殺害與自己無冤無仇的法官,是對法律的公然挑釁,是對法治的惡意踐踏,是與所有心懷正義的人為敵。梳理相關報道可知,近年來,因各種原因而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對此,除對報復行兇者予以譴責和聲討,從嚴懲處行兇者外,還有必要盡快構(gòu)建科學合理的司法人員人身保護體系,讓維護公平正義者沒有后顧之憂。
司法工作不能讓所有當事人滿意既是法律常識,更是社會常識。既然是糾紛、訴訟,必然有輸有贏,特別是一些官司的輸贏與當事人舉證強弱、法律意識強弱和訴訟能力高低不無關系。一些人不從自身是否具備相應的訴訟能力,是否本來就是欠賬不還的“老賴”方面找原因,反而將訴求得不到滿足歸咎于“司法腐敗”和“法官不公”。個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僅不反思自己的罪責,還將獲刑認為是司法人員與自己過不去,進而挾私報復。
之所以會有類似事件發(fā)生,要么是一些人本來就不具備反思和悔過能力,要么就是沒有正確的三觀和健全的人格,甚至具有“巨嬰心理”、偏激性格、犯罪型或反社會人格。就以湖南的這起報復殺害法官的事件為例,被害法官拒絕“打招呼”完全是履行本職工作,是不徇私情,是堅守職業(yè)底線,何錯之有?犯罪嫌疑人將一個堅守底線的法官殺害,足以說明其內(nèi)心陰暗卑劣,行為可憎可怖。
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等司法工作者必然要直接面對各種各樣的當事人。如果在違法犯罪面前,法官都難以自保的話,誰還能獨善其身,免于不幸?既然無法讓法官選擇當事人,就應當嚴懲滋擾、報復法官的卑劣行徑,構(gòu)建有效的權(quán)利保障機制。唯有如此,肩負維護公平正義、打擊違法犯罪重要使命的法官才不會感受到寒意和恐懼。
實際上,保護司法人員的相關法律政策正在不斷完善。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guī)定》,規(guī)定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采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和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保護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在現(xiàn)行制度下有必要采取切實措施,完善法官人身權(quán)益保障機制。如擴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區(qū)域范圍,從法官辦公區(qū)域延伸至其上下班途中乃至整個生活區(qū)域;追究通過電話、網(wǎng)絡威脅或者散布謠言的違法者,強化打擊懲戒力度,讓所有威脅、滋擾、報復法官者均受到懲戒,以免形成破窗效應;加強對風險行為的評估防控措施,將惡性事件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只有用更完善的制度溫暖和守護司法人員,他們才能輕裝上陣,毫不畏懼、毫不退縮地打擊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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