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漢金凰假黃金案發(fā)生后,信托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主張其履行賠付義務。人保財險到底該不該賠付?法院有了說法。
10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一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顯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保財險)因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信托)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但陜西高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在一審中,長安信托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此項共同賠償其人民幣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人保財險承擔該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xiàn)權利所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上述訴求獲法院支持。
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和人保財險在上訴中要求,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民初14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7年9月26日,武漢金凰公司作為借款人與長安信托作為貸款人簽訂《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貸款合同》,約定該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為10億元,具體貸款金額以《借款借據(jù)》所載總金額為準,貸款期限24個月。
同日,武漢金凰公司作為出質(zhì)人與長安信托作為質(zhì)權人簽訂《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黃金質(zhì)押合同》約定,武漢金凰公司以黃金向長安信托出質(zhì),保證上述10億元貸款合同中長安信托的權利實現(xiàn)。
與此同時,武漢金凰公司投保了兩份《財產(chǎn)基本險保險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武漢金凰公司,兩份《財產(chǎn)基本險保險單》之后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約定,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為武漢金凰公司出質(zhì)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黃金承保黃金的質(zhì)量和重量,該保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為長安信托,該保單項下爭議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不過,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和人保財險認為,長安信托不享有訴權,一審法院應裁定駁回長安信托的起訴。并且,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作為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簽發(fā)保單引發(fā)保險糾紛的,不應直接將保險公司一并作為共同被告。
“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人保武漢分公司基于《財產(chǎn)基本險保險單》為保險標的物即質(zhì)押黃金的重量和質(zhì)量承保,因此,相應保險事故及保險責任成立的前提,均需隸屬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項下。從案涉保險合同條款的文意、合同簽訂目的等,均無法解釋出人保武漢分公司是為案外人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凰公司)的履約義務或責任提供擔保。一審裁定將案涉財產(chǎn)保險合同項下保險責任認定為擔保責任,屬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上述兩家公司表示。
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和人保財險還指出,本案被告住所地(人保武漢分公司)和保險標的物(質(zhì)押黃金)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漢市,而且,本案牽涉利益重大、案情復雜,具有全國性重大影響,本案應予提級管轄,應移送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長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案涉保險合同對長安信托并無約束力,長安信托無權根據(jù)他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作為己方行權依據(jù)。一審裁定認定長安信托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不過,二審法院認定,長安信托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金凰公司發(fā)放貸款,借款人金凰公司向貸款人長安信托以足金黃金出質(zhì)質(zhì)押,為借款還款提供擔保,但黃金的質(zhì)量和重量問題由人保武漢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金凰公司提供保險,金凰公司投保的單一受益人是長安信托。
二審法院裁定,長安信托作為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單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與人保武漢分公司簽訂的案涉保險合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中的約定管轄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訴訟管轄受該約定管轄約束,該約定管轄不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且不排斥約定管轄,故一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一審裁定駁回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并無不當。
“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認為長安信托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不是保險單的受益人,但案涉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清單》中明確約定:本保單項下涉及的保險標的是足金黃金金條,長安信托是《財產(chǎn)基本險保險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約定如果保險標的黃金的質(zhì)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約定,即視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對受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陜西省高院如此表示。
8月24日,中國人保集團副總裁、人保財險總裁謝一群在中國人保2020年上半年業(yè)績發(fā)布會上表示,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武漢金凰以虛假的黃金投保,涉嫌保險詐騙等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機關已經(jīng)立案,并正在對案件開展刑事偵查。武漢金凰以虛假黃金投保,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nèi),根據(jù)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應予以解除,公司也不承擔賠付的責任。